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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女士离婚案——孩子随一方长期生活就可以判给他直接抚养了吗?
来源:苟永会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30
浏览量:1460

    问题提示:孩子随一方长期生活就可以判给他直接抚养了吗?

    案例来源:成都市

    原告:李先生

    被告:徐女士

    审级:一审

    代理人:苟永会

    委托人:徐女士 案由:离 婚

    处理结果:判决结案

     [案情]

    李先生与徐女士1997年结婚,婚后感情不和,2005年李先生未与徐女士商量便独自带走未满三岁的儿子离开成都远走福建,后再也未带儿子回到成都的家。李先生与徐女士就离婚问题协商未果于2007年5月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09年9月李先生再次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婚生子随自己直接生活。徐女士答辩时则要求孩子随自己生活,理由是:李先生擅自带走孩子,使孩子脱离生母的监护,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是对配偶不尊重的行为;李先生是一个导游,随时要随旅行团出行;李先生自己并未亲自带孩子,不能给孩子一个健康的环境;要求法庭对李先生带带走孩子的行为予以严惩,要求李先生支付此种行对被告带来摧残的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0元。

    [审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先生在旅行社工作,是一导游,虽长期工作于福建一旅行社,但随时随旅游团出行,自己并未亲自照顾孩子,李先生的父母在帮其照顾孩子。李先生自己在福建并没有固定的住处,而租住房子。李先生老家本在广西,先是将孩子放在福建朋友处,后又将孩子放在浙江其妹妹处,李先生的父母则随孩子一起生活。徐女士一直在成都工作,工作稳定。徐女士与李先生婚后购有一处房产,此房九十二个平方,是一处三居室的房屋。徐女士一直居住在此房,从未搬离过。 2009年10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准予李先生与徐女士离婚,婚生子李XX随徐女士生活,李先生每月支付生活费五百元并承担医疗教育等费用的百分之五十。

    [律师后记]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带幼小的儿子离开生母,使儿子脱离生母的监护,此种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也是有悖基本道德的行为。骨肉分离,年幼的孩子看不到母亲,母亲也见不到孩子,这本身会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伤害,对孩子的成长极为不利。同时徐女士几年来看不到孩子,望眼欲穿、身心俱裂,此种伤害与折磨为人父母者尽可想像,都可理解,故徐女士可依法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律师在此提醒,法院在判决孩子跟谁生活时,并不是孩子随哪个生活时间长就一定会判给谁直接抚养,而是跟谁直接生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婚姻破裂时,有的父或母为了使孩子随自己生活,先下行为强将孩子带走,使孩子脱离生父或生母的监护,这种行为本身是一种违法法律的行为。任何人都无权使未成年人脱离监护人的监护,即使是自己的父母。本案中李先生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与《婚姻法》等法律中一系列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性规定。李先生独自带走孩子使徐女士不能很好地照顾孩子、不能保护和教育孩子,李先生以作为的方式侵犯了孩子的亲权,侵犯了徐女士的监护权,阻止了徐女士履行上述法定义务与行使权利,极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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