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北京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乙为该小区业主。2009年1月1日,甲乙双方签订《甲公司物业管理合同》一份,约定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由甲公司负责,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2元,业主应于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中旬郁付下一个季度的物业管理费;如逾期不缴,甲公司有权向乙加收每日千分之三的滞纳金。合同订立后,甲物业公司为乙提供了相关服务,但是乙一直拒绝按时交纳物业费,自物业管理合同签订之日起,已累计欠缴物业费达一年之久。 法院判决: 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甲公司支付所有欠缴的物业管理费。但对于甲公司要求乙交纳滞纳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