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离婚如何办理
来源:温德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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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原告小琼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2004年11月24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并就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的分割达成一致,其中约定原、被告共同经营的位于XX区某汽配城6幢23号铺面的物品及经营权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给原告价款40000元整,并于2004年11月25日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款40000元的欠条一份。此后,虽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履行其还款义务。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小骆立即支付欠款40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小骆答辩称原告的诉请属实,但汽配城6幢23号铺面的物品及经营权不值40
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小琼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被告小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自愿补偿原告现金40000元以取得XX区永丰汽配城6幢23号铺面的物品所有权及经营权,并出具欠条且未给付的事实清楚, 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有义务向原告支付现金40 000元,对原告的诉请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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