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新律师亲办案例
行使权利要及时,起诉期限是大事!
来源:井新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23
浏览量:339

案情简介

原告X某认为被告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请求撤销某行政机关作出的2013年第2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于20148月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认为第三人向其提交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材料符合相关规定,依法核发了2013年第2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且依照规定于20137月将案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并在社区公告栏上予以张贴,原告在20148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了起诉期限。

法律分析

法院在审查被告实体证据合法的情况下,集中于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全面、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

原《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将原来的一般起诉期限三个月延长至六个月,但在起诉期限的起算标准上,并未有所变动,仍保留了主客观结合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准。我国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起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知道”是从原告主观描述,“应当知道”侧重客观判断。实践中,如何确定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从而计算起诉期限的起算日期尤为关键。

原告主张很少有村民坚持看报纸,更不会关注报纸上的公告,对报纸上的拆迁房屋许可证信息从来没有注意到。村务公开栏上也从来没见过相应信息。被告提出在报纸上公告,在社区张贴了案涉房屋拆迁许可证信息,那么这种做法是否能证明被告充分、全面履行了告知义务,达到让一个普通人按照常理,可以据此推断出原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案涉信息呢?本案中,被告抗辩其在报纸上刊登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人等信息,并且连续三天持续刊登,又在被拆迁人社区信息公告栏张贴公示,且有相应证据证明,说明被告没有刻意隐瞒、拒绝告知案涉信息。作为被拆迁户,我们有合理的理由推断原告对拆迁信息有强烈的关注动力,被告提供的信息更是在原告便宜获取范围内,法官以此认为原告应当在2013年即知道该信息的判断是有合理依据的,进而作出原告超过诉讼期限提起诉讼的裁决应当得到尊重。

律师点评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是一句很有名的法学谚语,其意思是指权利人应当积极的行使手中的权利,如果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超过了一定的期限,法律对其应享有的权利不再予以保护。通俗一点讲,权利过期作废!借出去的钱,还款期限届满后两年,不行使债权的,不还钱变成了“天经地义”;知道自己权利受到行政机关侵害的,超过六个月不起诉,将丧失胜诉权。因此,行使权利要及时,起诉期限是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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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井新
  • 执业律所:
    浙江瑞坤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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