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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无约定时 如何确定最高额担保的债权
来源:陆忠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23
浏览量:801

无约定时 如何确定最高额担保的债权

【案情】

贾某经营一家制作成品衣袜的工厂。刘某经营一家专门批发、零售成品棉线制品的商店。因为贾某的产品款式设计合理、面料好,所以在刘某的店里销路很好。二人因有意长期合作,遂签订买卖合同,由刘某根据市场确定货物的款式、颜色和数量等,贾某按照合同约定加工。由于刘某每次订的衣物销售程度不同,因此刘某无能力提货时马上付款。刘某将自己收藏的价值12万元的古董花瓶交给贾某,并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将此古董质押担保双方之间业务往来所发生的所有债务。半年后,贾某准备出国进修,归期不定,因此关闭了自己经营的小工厂。贾某要求刘某支付所欠的货款,但刘某因很多资金尚未收回而无法偿还。贾某要求将古董拍卖受偿,刘某不同意,认为双方之间没有约定业务往来的终止日期,所以贾某无权拍卖质押物。后贾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律师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贾某能否行使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存在的意义在于简化担保程序和费用,针对未来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同种类连续交易提供担保。质权人实现最高额质权的前提有两个:所担保的债权确定和债务履行期满。本案中,贾某对刘某享有债权,刘某应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债务。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债权确定的期限,也没有约定刘某履行债务的期限。那么如何确定贾某能否行使最高额质权呢?

首先,债券已确定。贾某的出国会导致双方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可能继续发生业务往来,新债权也因此不可能发生。我国《物权法》第222条规定:“出质人与债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物权法》第16章第2节第20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三)行的债权不可能发生......”因此,贾某对刘某的债权已确定。其次,贾某有权要求刘某随时履行债务,即可视为债务履行期满。本案当事人并未约定履行期限,根据《合同法》第62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可见,贾某有权要求刘某随时偿还货款,必要的准备时间一般不会再支持,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债务人往往在经过审判程序后,就已经享有了相当于审判期间的准备时间。综上,律师认为贾某有权主张就质押物实现债权。

【审判】

经审理,法院判决贾某与刘某之间的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已确定,贾某有权向刘某主张实现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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