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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辩护,涉贿一审判13年
来源:陆忠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22
浏览量:329

涉贿一审判13年

【案情分析

今年57岁的刘某一直在国有企业某省xx建工集团工作,历任技术员、总经理、副董事长等职务,2002年至案发任该集团董事长(正处级)。今年3月31日,某市检察院将刘某涉嫌行贿、受贿一案指定某县检察院依法管辖。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xx建工集团中标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综合楼工程,为感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杨某(另案处理)在工程招投标期间的帮助,刘某经与负责该工程的xx建工集团项目经理王某(另案处理)商量,于2003年9月送给杨某一张13万元存折和7万元现金送。此后,为了该大楼的工程款拨付及装修等事宜,刘某又先后6次共送给杨某15万元人民币。1999年至2003年间,刘某为了使xx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刘某(已判刑),能够在xx建工集团承建审判大楼工程款的拨付上提供帮助,先后7次送给刘某人民币14万元人民币。

关于刘某受贿一节,法院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0年,刘某在任xx建工集团副董事长、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计278万元人民币和5000美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审判

某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以受贿罪和行贿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

【律师点评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本案当中,刘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又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向另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数额较大的财物,同时触犯受贿罪和行贿罪。一人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的,应当数罪并罚,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指导意见,关于贪污、受贿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个人贪污或受贿不足5 000元,情节严重的,贪污或受贿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六个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直至有期徒刑二年。个人贪污或受贿5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处拘役刑。

2、个人贪污、受贿5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犯罪情节严重的,以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每增加84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3、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另行规定。

4、个人贪污、受贿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2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另行规定。

5、索贿的,比照受贿重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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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陆忠飞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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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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