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告海南某工程公司没有技术能力解决三亚某供水工程项目的技术问题,2003年11月21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友好协商就三亚某供水工程施工与管理达成一致协议,约定由原告以本行高级技术人才的身份参加三亚某供水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包括组织人员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各个分项工程施工技术人员管理,负责全部现场施工技术管理﹑协调与安排工作等;工程完工后,原告数次要求被告海南某工程公司支付上工程余款,均遭拒绝,遂引起纠纷,原告王某委托北京市蒲泽师事务所皇甫大卫律师代理此案,最终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