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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私人借钱盖公章,公司未必还
来源:陆忠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22
浏览量:457

私人借钱盖公章,公司未必还

【案情】

余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自称为某电子设备公司总经理的李某,其间李某以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余某先后借款人民币35万元并未写有字据。后李某生病,双目失明。余某多次催要借款,李某均以日后会如数归还来答复。后经李某口述余某代李某写下借据,内容为“因各种原因借余某35万元,将来分期偿还。此借据因我眼睛看不清楚,由余某代笔,然后由我签字并加盖某电子设备公司公章。”不久,李某病故。余某得知后,多次向电子设备公司催要借款,但公司认为:借据上的用语很明显地说明借款性质为个人借款而且李某从未担任过公司的经理职务,因此,公司与余某不存在借款关系。最后,余某将电子设备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审判】

经审理,法院判决余某要求某电子设备公司偿还借款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加盖单位公章的合同是否都构成法律上的表见代理,如果构成,则这笔借款应由公司偿还。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归于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表见代理实为无权代理,本不应该有效,但为维护诚信交易和降低交易成本,在符合法定的情况下,无权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即表见代理──由被代理人(如本案公司)而不是行为人(如本案李某)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合同法》第49条对此规定;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可见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并非简单地看是否加盖公章,而是看是否存在使别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否则即使加盖单位公章对单位也无效。

本案中余某提交法院作为证据的借条,(1)从内容上看,是李某个人借款而不是单位借款;(2)证据显示李某也并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其从来都无权代表公司对外借款;(3)也未有证明李某曾代表公司与余某签过合同等让人足以相信李某有代理权的证据,故该借款实应为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也就是说,假如本案中李某确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李某曾以公司名义与余某签约并实际履行完毕过,那么本案的结果极有可能是由公司承担债务。综上,法院没有支持余某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在此也提醒各位读者,在与单位签约时,最好通过正规渠道由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签名再加盖公章;如只有公章,则尽量在合同中明确为公司的什么业务及负责人等,以提高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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