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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合作合同解除,权利义务应对等
来源:陆忠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22
浏览量:403

合作合同解除,权利义务应对等

【案情】

2007年4月2日,某食品公司和某传媒文化公司签订《影片〈白鹿原〉投资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投资、摄制电影《白鹿原》,共同负责该电影的投资与运作。但在履约过程中,某传媒公司在对外宣传中未体现某食品公司作为出品人的身份,导致双方发生纠纷。此后,某食品公司未实际参与该影片筹拍工作,某传媒公司单方面运作该影片,但最终未能实际拍摄该影片。某食品公司要求某传媒公司退回投资款,遭某传媒公司拒绝。某食品公司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解除双方2007年4月2日签订的《协议书》;(2)判令某传媒文化公司返还某食品公司投资款300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偿还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某传媒文化公司承担。

某食品公司起诉后,某传媒文化公司提起反诉,要求:(1)判令某食品公司按照60%的投资比例承担投资损失;(2)判令某食品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某传媒文化公司主张某食品公司应分担损失应该建立在损失真实发生和某食品公司应当承担损失的基础之上。从合同的实际履行来看,某传媒文化公司的意思表示和实际行为致使某食品公司签订《协议书》的根本目的无从实现,在投入300万元后,没有得到任何收益,由其负担损失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综上,法院判决:(1)确认《协议书》判决之日解除;(2)某传媒文化公司向某食品公司返还投资款2886154元及利息;(3)驳回某食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4)驳回某传媒文化公司的反诉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中,双方签订合作拍摄合同,后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解除合同的协议,但其实双方已经以实际行动解除了合作合同。某食品公司在发生争议后未参与合作拍摄活动,某传媒公司也没有要求对方参与,而是独自运作拍摄活动。在最终发现拍摄活动无法再进行下去之后,某食品公司要求某传媒公司退款,某传媒公司要求某食品公司追加投资,分担损失。

法院根据双方履行合同的实际情况以及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认定某传媒公司应退回某食品公司的投资款,独立承担所有的损失。因为某食品公司未实际参与影片拍摄,未获取任何利益,而某传媒公司是在拍摄项目被迫停止后,反过来要求某食品公司承担损失,不符合基本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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