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忠飞律师亲办案例
【婚姻家庭】婚前丈夫购置房 离婚妻子分得增值款
来源:陆忠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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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丈夫购置房 离婚妻子分得增值款

[案情]

2002年11月,袁与武登记结婚,生育一子, 2012年3月下旬,两人办理离婚手续时,未对武婚前购置一套住宅房作分割。该涉案房屋购置于1999年,购价仅为30万元不到,事后该房屋登记在武某及其母亲王某及武前妻的名下。当时该房既有商业贷款4万、又有公积金贷款11.9万。2001年10月下旬,武与前妻离婚后房屋中属于武前妻的份额归武所有,所欠付款由武负责清偿。2008年7月,该房屋被核准登记在武及其母王某名下,其中武占产权的三分之二,王某占产权的三分之一。袁与武离婚后,为索讨婚前购置房屋的增值部分,向法院诉称要求武给付房屋增值部分折价款30.3万元。

审理中,袁、武及案件第三人的武母亲王某均认可,截止2012年3月20日袁与武离婚时,涉案房屋价值为200万元。但各方对该房屋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处理,各执己见。

[审判]

法院判决:由武给付袁16.5万元。

[点评]

1、是否应当就增值部分给予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该房屋在双方结婚前,已登记在武及其母名下,在结婚后房屋贷款还款共计10.46万余元,扣除双方结婚前还款账号内余额,故认定还贷中的7.8万余元为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金额。综合考虑该房屋产权状况、还贷金额及房屋增值等因素,法院确认房屋归武及其母王某所有,剩余贷款部分由产权人负责偿还,由武应给付袁房屋还贷及增值部分相应的补偿款1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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