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忠飞律师亲办案例
【婚姻家庭】婚前房婚后多次炒卖 到底是共同房还是个人房
来源:陆忠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22
浏览量:343

婚前房婚后多次炒卖 到底是共同房还是个人房

[案情]

华某在婚前购买一套房屋,于2009年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华某又将婚前所购买的房屋进行多次买卖交易后,购买了现居住的房屋。因感情不和双方同意调解,但双方对于华某婚前购买,经婚后多次买卖交易后所买的现居住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发生巨大争议。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婚后现居住的房屋。

[审判]

法院判决:对于原告要求平均分割现居住房屋不予以支持,判决该房屋归被告华某所有。

[点评]

1、婚前购买婚后经多次交易后所购现居住的房屋是否属于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可见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同时,该解释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孳息属于个人财产。

本案现居住的房屋属于婚前房于婚后进行多次买卖交易所得收益及房款所得,只是婚前财产表现形态不同,并不能改变所有权归属,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包括利息、投资收益,应当属于个人财产。现居住的房屋虽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购买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华某婚前购买房屋所得价款和房屋买卖交易收益所得。房屋进行多次交易所得收益系属于市场经济的自然结果,属于自然孳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现居住的房屋应属于华某个人财产。

以上内容由陆忠飞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陆忠飞律师咨询。
陆忠飞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22好评数32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宁波高新区星海南路100号华商大厦20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陆忠飞
  • 执业律所:
    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2*********35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宁波
  • 地  址:
    宁波高新区星海南路100号华商大厦2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