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作者:梁奉文 更新时间 : 2016-03-17 浏览量:681
被告人滕某某、李某甲与被害人唐某因煤泥生意产生矛盾,滕某公司的马某被被害人公司的人打伤后,2010年10月29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滕某某、李某甲预谋后,来到被害人唐某的住处,纠集十余名社会青年持镐靶、砍刀等工具,将被害人唐某家的大门、门窗、车辆砸毁,后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损毁财物价值为11013.75元。
本案从案发到公诉经历时间较长,接受委托之后,我也是根据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的案情入手提出对被告人罪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成功为被告人争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最后案件处理结果委托人也比较满意。
最后,刑事犯罪是犯罪分子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面对危害结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其近亲属,还是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进行辩护才是处理问题的最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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