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和胡先生原系夫妻,2014年9月9日,二人经协商一致签署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将登记在胡先生名下位于北京市密云区的一套两居室房屋归张女士所有,宝来轿车归胡先生所有,孩子由张女士抚养。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当在日房山区民政局自愿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手续。后胡先生拒绝办理过户手续,称房屋是其婚前个人财产,张女士无奈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胡先生辩称,二人是假离婚,目的是为了转移财产,因为自己欠别人的钱并出具欠条,怕债主起诉法院会拍卖该房抵债,故将房屋归张女士,实际上房屋是自己婚前全资购买,张女士分文未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和胡先生达成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合法有效。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按协议约定,胡先生应协助张女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胡先生辩称离婚协议书中所涉房屋系其婚前财产,且离婚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为了躲避债务。法院认为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