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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担保人责任期限
来源:胡志会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15
浏览量:592

案情简介20141031日,被告刘某经王某担保向原告陈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2个月内还清。被告刘某为原告陈某出具了借条,注明于1231日之前还清借款,被告王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原告陈某于201511月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刘某还清借款,被告王某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刘某应当清偿10万元债务。保证人王某没有约定担保方式也没有约定担保期间,应认定为连带责任担保,但是被告刘某在出具借条时,明确约定2个月内偿还,保证期间为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截止到2015630 日。而原告陈某直到201511月才提起诉讼,并且在庭审中没有提供向担保人王某主张权利的证据,因此,该担保已过保证期,对原告陈某要求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评论: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2年的诉讼时效很多人都知道,但是对于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有时却并未引起足够注意,或者误认为与对债务人的时效相同,往往导致担保人脱保,因此了解保证期间是个很重要的问题。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即此期间经过后,保证人便可免去承担保证责任。

按我国《担保法》相关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本案中未约定担保方式,也未约定保证期间,视为连带保证。保证期间自应还款日起算是六个月,在这期间,即使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还款,但未及时提起诉讼也未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到期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只能由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了。因此,债权人应当及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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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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