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2年7月5日,正值酷暑天气,居住在苏州南环西路明日家园的徐先生,家中阳台景观玻璃发生爆裂、坠落下来将吉先生停放在楼下的宝马车天窗、前挡风玻璃等多处砸坏,经保险公司定损,维修费用近7万元。吉先生的宝马车投保商业车损险,车辆维修后申请理赔后,向保险公司转让自己向徐先生索赔的请求权。
争议焦点
1. 外墙景观玻璃自然爆裂、坠落引起的侵权责任,应由房屋所有人独自承担?还是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2. 保险公司进行商业险理赔后,有权向侵权方追偿吗?行使的是什么权利?
案情分析
这类案件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属于建筑物设施脱落的损害赔偿问题,保险公司在理赔后,起诉玻璃的所有人徐先生,笔者代理保险公司历经两审终审,最终尘埃落定。
首先,坠落的玻璃是镶嵌于徐先生家阳台,从庭审时其提交的房屋结构平面图以及承办法官现场实地调查,该玻璃位置是镶嵌于阳台外部分,距离地面一半高度,由四颗不锈钢钉加以固定。徐先生认为,该块玻璃附着于外墙,附属于整幢建筑物,由此产生的侵权损害,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该玻璃不是外墙墙体,属徐先生个人所有,不应由全体业主共同担责,且根据《物业服务协议》条款,物业管理不包括阳台玻璃的维护管理、清洗,上述事项均由业主自己负责。
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脱落玻璃究竟属于徐先生个人所有,还是整幢楼房业主共有,一审法院为此调查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均认定阳台玻璃属于业主专有部分,非共有部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的规定,是过错推定责任,即行为人不能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则推定其有过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其次,保险公司在理赔后,能否向侵权人进行追偿?对此,保险法赋予保险公司享有代位求偿权,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法院认为,徐先生主张脱落玻璃系建筑物共有部分无事实依据,其提供的房屋竣工图、房屋所有权证不能证明涉案玻璃系建筑物共有部分,因此,徐先生应对阳台玻璃负有维护、管理义务,据此判决徐先生承担全部的车辆损失责任。
徐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苏州中院,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后语
近年来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案件,发生的非常多。普通百姓认为,只要购买的保险一切高枕无忧,其实不然,对于侵权行为人来说,倘若疏于管理,保险公司理赔过后,有权向其进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