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保军律师亲办案例
个案中探寻法律的公平、争议(一)
来源:刘保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12
浏览量:317

一个关于服役12年的退伍军人被安置到用人单位后,未获得应有的尊重与待遇的案子

他的要求很简单,要求用人单位依法与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先是劳动仲裁,后又起诉,一审人民法院所以“《兵役法》中有关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的规定,系将军人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的规定,并非《劳动合同法》中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的规定。”为由,未支持他的要求。

此时的他情绪很低落,单位的有的同事甚至还看笑话。

律师代理后,查阅了所有的关于退役士兵的政策,认为,一审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理由是:军人服现役年限应当视同在接收单位的工作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该条款的意思是军人服现役的年限视同其退出现役后初次就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并与其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该单位工作年限”。

1984年《兵役法》实施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退役军人的安置问题,先后发布了很多文件。199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54号)第五条:“妥善解决养老、待业保险、住房等待遇。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待遇。”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这些文件已经明确了退役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也即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2011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更是对以上文件精神的重申。

一审人民法院所认为的“《兵役法》中有关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的规定,系将军人服役年限计算为工龄的规定,并非《劳动合同法》中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的规定。”,其逻辑出发点是认为“连续工龄”不等于“连续工作时间”。但是,职工在同一个单位的连续工龄难道不是其在该单位的连续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年限吗?

因此,代理律师认为,其作为服役12年的退役士兵被安置在用人单位,已经符合“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后,二审法院最终调解了此案,用人单位与他签订了和解协议,同意变更合同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他的心结算是打开了!



以上内容由刘保军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保军律师咨询。
刘保军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557好评数76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33号四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保军
  • 执业律所:
    河北锦途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63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河北-石家庄
  • 地  址:
    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33号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