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河东检公刑诉(2004)第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任天津市邮政局邮政商业函件局商函制作中心负责人期间贪污194423元。
辩护人提出王某某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适用刑法贪污罪主体身份而且检察机关认定数额有误。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系“从事公务”无法支持;数额应为65409.55元,一审法院(2004)东刑初字第21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王某某职务侵占罪一年有期徒刑。
宣判之日王某某整整羁押一年。
该案件辩护人会见13次,反复核对账目及相关事实,五次开庭四次休庭,最终在整一年之时接到判决一年的判决书。王某某没有上诉,休整一段时间回到单位继续上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