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慨律师亲办案例
回味2015年办结的四宗“无罪”刑事案件
来源:卢慨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06
浏览量:470

在2015年中,靠着各方不懈的努力和命运的眷顾,我有幸地办结了四宗“无罪”刑事案件。四名当事人(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下文中所有当事人姓名均系化名)分别被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作出了无罪的决定,走出了牢房。回味办案的过程,也是感慨万千。
一、被侦查机关作出无罪决定的两起案件。
1、伊臣涉嫌贩毒案件。
2015年3月,伊臣因涉嫌贩毒被公安机关拘留。被羁押的第三天,卢律师就接受了当事人近亲属的委托,会见了当事人。在会见过程中,卢律师感觉到:由于伊臣常年吸食毒品,导致健康状况下降,思维有些混乱,对事实叙述不清晰,有时甚至自相矛盾,但其始终声明自己没有贩卖毒品,只是自己吸食毒品。卢律师就在会见时耐心地安慰伊臣,让他冷静下来,实事求是地详细叙述事实经过。此后伊臣的状态逐渐趋于正常,叙述事情的经过也越来越有条理。十几天后,侦查机关将伊臣取保,之后作出了无罪处理决定。
2.温生涉嫌职务侵占案件。
温生是一家大型股份制企业的部门高管人员。因性格孤傲、业绩突出,不时与一些同事产生摩擦,甚至争执。2015年10月,有人举报温生侵占了公司财产,温生被黑龙江省绥化市所辖某县公安机关拘留。卢律师在会见温生时,温生详细说明了事情的经过,还提供了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线索。此后,卢律师根据温生的陈述制作了一份书面法律文书呈交给侦查机关。侦查机关核实后,将温生取保,之后作出了无罪处理决定。
二、被公诉机关作出无罪决定的一起案件——达威涉嫌盗窃案。
2014年5月,达威因涉嫌盗窃单位公款十六万余元,被公安机关拘留。案件移送到公诉机关后,卢律师通过查阅卷宗,发现卷内证据非常混乱,许多证据似是而非,尤其是证明达威在作案现场的各项证据出现了严重的矛盾。于是卢律师向公诉机关递交了一份法律意见书,详细申明了不应定罪的多项理由。非常遗憾的是,公诉机关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公诉机关认定:达威盗窃单位公款十六万余元,构成盗窃犯罪,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向法庭详细阐明了观点。针对辩护人的意见,公诉人没有提出有力的反驳意见,更无法解释证明达威在作案现场的证据之间所出现的矛盾。辩护人的意见得到了合议庭的高度重视,建议公诉机关申请延期审理、进行补查。经过两次补查,公诉机关仍无法提供充分的控诉证据。2015年10月,公诉机关撤回了对达威的起诉,之后作出了无罪处理决定。
三、被审判机关作出无罪决定的一起案件——闻勃涉嫌诈骗案。
2014年6月,闻勃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拘留。案件被移送至公诉机关后,卢律师通过查阅卷宗,发现卷内的证据无法证明闻勃具有诈骗的犯罪故意。于是卢律师向公诉机关递交了一份法律意见书,详细申明了不应定罪的理由。非常遗憾的是,公诉机关没有采纳辩护人的意见。公诉机关认定:闻勃诈骗他人钱款五十万元,构成诈骗犯罪,将案件移送至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向法庭详细阐明了观点并向法庭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宗指导性判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文件中所阐述的倾向性意见。针对辩护人的意见,公诉人没有提出有力的反驳意见,此后要求延期审理、进行补查。经过两次补查,公诉机关仍无法提供充分的控诉证据证明闻勃具有犯罪故意。2015年7月,黑龙江省A市W区人民法院以(2015)W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宣告闻勃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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