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不能 法院不支持还款请求
简要案情:
乔某持借条复印件起诉,称其于2013年认识周某并发展成恋人关系,后周某向他借款2万元。同年7月31日周某到他家居住,两人签订结婚协议,9月1日周某离家,偷走借条及结婚协议原件。乔某请求法院判令周某返还借款2万元。周某到庭答辩称,她已于2014年7月31日将2万元偿还乔某,借条原件被乔某当场撕毁。刘俊文律师接受了女方的代理委托,出庭应诉。
一审刘俊文律师代理意见:
根据证据规则,书证应出示原件。借条原件是认定借贷双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证据。乔某不能提交借条原件,其关于借条被偷的陈述,虽曾报案,但均为乔某单方陈述,其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不能作为认定借条被盗的证据,对于乔某不能出具借条原件的解释法院不应采信,一审支持了被告的答辩意见,判决驳回男方诉讼请求。原告男方不服上诉。
二审刘俊文律师代理意见:
借款方偿还借款后,出借方销毁借条原件的说法更符合生活常理,在乔某没有借条原件且未举出反证的情况下,应维持一审判决。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女方胜诉。
案件刘俊文律师总结及说法:
法院对于民间借贷案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和“借贷事实”。借贷合意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借贷事实是款项的实际出借,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法官在审查借贷事实时,需结合借贷金额、贷款人支付能力、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等进行综合判断。同时,法院在审查原被告的主张时掌握动态责任分配原则:被告如果抗辩已偿还借款,或抗辩原告的转账凭证仅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被告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证明责任。所以本案原告败诉原因就是举证不能,证明不了借贷关系的成立。所述不符合生活常理。所以民间借贷案件一定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