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勇军律师亲办案例
单方事故的赔偿
来源:孙勇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03
浏览量:747


单方交通事故的赔偿



江苏信义诚律师事务所 孙勇军





一、案情叙述



201515日晚9时,朱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行驶在通向上海的高速上,在通过苏州境内时与在高速公路上建造高架桥的施工单位所设置的隔离墩发生碰撞,造成单腿截肢、车辆报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朱某被送往苏州某医院进行抢救,进行小腿截肢手术,共用去医疗费用13万元,价值10万元的车辆报废,四天后苏州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系单方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对于这个事故的损失,因为既是单方事故又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及其家人默默不语,只能接受,几乎放弃了权利的主张的希望。



后朱某的朋友知晓这一情况后便向律师咨询,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相关的调查,经调查得知,施工单位为某高速集团公司,其施工计划也得到了江苏省公安厅的行政许可,许可文件中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依据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该技术规程规定对于施工隔离墩的设置应当聚乙烯材料制作,中空,内置水袋或者灌水,夜间应具有反光标志。而从施工现场的情况看来,该施工单位的施工隔离墩系实心水泥墩,内置钢筋,且呈灰白色,没有反光标志。从以上调查的情况来看,施工单位明显违反了施工技术规程,可能要承担责任,朱某及其家人知晓这一情况后心中有了点希望,但自己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怎么能要求施工单位赔偿呢,这个问题朱某及其家人心里真的没有底。



时隔四个月后在律师的帮助下朱某向苏州某法院对某高速集团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案由为公共道路妨碍通告损害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朱某的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假肢配置机构出具了假肢更换周期及更换费用的意见书,庭审过程中,被告某集团公司辩称:1、本案应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本案中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我公司的施工方案得到了专家的论证,3、我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不存在过错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庭审结束后15日法院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二、法理分析



1、本案是不是单方事故?



我们通常认为,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撞击路边树木、电线杆,隔离绿化带等固定设施发生交通事故系单方事故,因为这些固定设施是路政部门设置的,一般都具有合法性、合理性,行为人往往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但本案中行为人撞击的是可移动的施工设施,这就不应当作为单方事故处理,因为可移动的施工设施是否具有违法性要进行具体的辨别与分析,在本案中,交警部门应当列某高速集团公司作为一方当事人来对双方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分析,以确定双方的责任大小,本案中朱某驾驶货车撞击施工隔离墩,而隔离墩是某高速集团公司为其自身的利益进行施工而设置,故我们要对其设置隔离墩的合法性与正当性进行审查,故本起交通事故不是单方事故,而是一起双方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单方事故显然是望文生义,是错误的。



2、本案中被告某高速集团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江苏省公安厅的行政许可决定书中明确要求被许可单位应当依据江苏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施工,根据该规程在高速公路作业过程中的隔离墩需要采用聚乙烯中空隔离墩,夜间作业时应当具有反光标志,而施工单位的施工隔离墩系水泥墩并且在夜间没有反光标志,这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施工单位设置的水泥墩也是朱某损失扩大的原因,因水泥墩是实体重物,不具有吸收撞击力的功能,朱某车辆正是因为撞上水泥墩才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如果撞击的是聚乙烯材料中空的隔离墩,损失会很小。施工单位违规使用隔离墩不仅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也是造成朱某损失扩大的原因,故被告某高速集团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此案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中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违规放置隔离墩,且夜间不具有反光标志,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确定由被告某高速集团公司赔偿原告总损失140万元的20%28万元,其余损失由原告朱某自行承担。



三、律师点评



老百姓生活离不开吃穿住行,我们经常听到看到,某某人在夜间骑车或开汽车过程中跌落某个“陷阱”,撞上某些个施工设施上,造成严重的事故,甚至生命的代价。而有时候索赔无门或者只能够索赔到很小的一部分,因为这类事故,驾驶员往往承担的是主要责任或者是全部责任,这对一个普通家庭来说是不能承受之痛。故我们在驾驶车辆过程中一定要小心谨慎,特别是在夜间出行的时候,一定要保持高度的注意义务,防止类似案件的发生。我们也奉劝施工单位,认真履行自已的社会义务,做到按章办事,按规施工,不要给老百姓带来灾难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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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勇军
  • 执业律所:
    江苏辰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212*********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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