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与某汤锅店老板李某签订了房屋租赁《转租协议》。同时,转租协议经出租人即房产所有人南充市某堤防管理部门签署同意转租。后因房房屋涉及产权争议,导致任某无法装修经营。原来,该租赁房属于防洪堤设施用房。
次承租人任某认为因为房产所有人的原因导致该租赁房屋产权不明。同时,房产所有人在此间多次签署同意转租该房屋于唐某、陈某、李某和任某。综合以上两方面的原因,造成次承租人任某经济损失较大。于是将承租人李某、房产所有人南充市某堤防管理部门等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解除《转租协议》,并要求被告退还租金、赔偿损失、给付违约金。
本律师(任静)接受原告任某委托代理此案,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对该案展开实地调查、法律论证等,顺庆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部分诉讼请求,判处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3万元人民币。
一审判决后,原告认可该判决,没有上诉。被告李某、被告南充市某堤防管理部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原审被告南充市某堤防管理部门认为:(1)一审原告提出的是确认其与原审被告李某的《转租协议》无效,没有主张原有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次。(2)房租赁房虽属防洪堤设施用房,但长期闲置,出租是为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影响防洪功能,不属于违法行为。原审被告李某认为:出租防洪堤设施用房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第二层未被批准而搭建的建筑部分约定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本人认真分析了案件争议焦点,庭前进行过多次实地调查取证,走访知情人士,提取分析各类与该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召集合伙人开会探讨分析。在庭上针对上诉意见一一回击,最终本人的代理意见得到二审法院支持。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转租协议》无效,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原审两被告向原告支付40万余元人民币。
委托人任某对本人的代理十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