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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王某故意杀人案——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案件应如何处理
来源:叶庚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02
浏览量:316

公诉机关(检察院)意见: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男,24岁,工人)于某年1月12日10时许,得知自己父亲被董某无故殴打,赶回家中后遂与被害人董某发生争吵、厮打。被告人王某用菜刀在董某的颈部、头部、面部连砍数刀,将董某当场杀死。后王某逃离现场。后于案发后第三天投案自首。


辩护方(律师意见):

辩护律师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从司法实践来看,故意杀人案件导致被告人死亡的,对被告人依法可以判处死刑。而在本案中,虽然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性质较为恶劣,情节较为严重,但王某有投案自首的情节,被害人又有明显的过错,因此可以对王某从轻判处,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主要问题:

1.对于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案件应该如何处理?

2.故意杀人案件常见的辩护方法有哪些?


辩护思路:

1.被害人董某有严重过错,对被告人王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属于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是否从轻处罚,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做法有很大差异,特别是因为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的故意杀人等恶性案件,不少地方实际很少考虑这一情节。理由不外乎为:其一,酌定从轻情节,不是法律规定应当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不从轻不违法;其二,故意杀人等犯罪一向是打击的重点,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不符合“严打”精神;其三,故意杀人等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多为被害人亲属关注,以酌定从轻情节为由而不判处被告人死刑,不仅说服不了被害人亲属,有的还会引起被害人亲属闹事。

我们认为,这些看法是片面的:

第一,故意杀人等案件,很多导致被害人死亡,对被告人依法可以判处死刑。根据刑法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可见,立法对死刑的适用是极其严格的。是否属于“罪行极其严重”,应根据案件的各种可能影响量刑的诸多情节综合考虑,而不能简单地以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认定。因此,仅仅因为犯罪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而一律排除酌定从轻情节是违背立法原意的。

第二,故意杀人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并非完全都是“严打”的对象。严打的对象一般是指故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对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的蓄意杀人、抢劫、拐卖妇女儿童等犯罪,而对于因婚姻、家庭等民事纠纷引发的犯罪案件,即使造成一定的严重后果,一般也不作为严打的对象。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大多属于这一类案件。

第三,实践中确实有一些被害人亲属因法院没有判处被告人死刑而想不通,不断上访,有的甚至闹事。对此我们应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做细致扎实的工作,不可简单地迁就被害人亲属的要求一判了之。

综上,处理案件,即使是死刑案件,也要考虑被害人有无过错等酌定从轻情节,不能视之为可有可无。当然,在适用刑罚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被害人过错的大小、被告人行为的危害后果等情节综合考虑。对于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严重过错的,即使必须判处死刑,也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可以考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本案中,被害人董某无理纠缠并打伤被告人王某的父亲,引起被告人与被害人争吵、厮打,并用刀当场杀死被害人。被害人董某打伤被告人王某父亲,与被告人王某杀死董某的行为是紧密相连的。被害人无故纠缠被告人父亲,并致其父亲头皮血肿、胸壁软组织挫伤,属于有严重过错。因此,虽然被告人王某用菜刀对被害人头部、面部等要害部位连砍数刀,致其死亡,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亦可以酌予从轻处罚。

2.被告人王某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司法实践中,要跟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要根据犯罪的情节、后果、投案自首具体情况等来确定是否从轻、减轻处罚。在死刑案件中,自首往往是决定杀与不杀的重要因素,务必于一种是,要全面地分析、权衡。有的法院对于死刑案件,认为后果严重,自首仅是可以从轻、减轻的情节,因此一般不予以从轻处罚,这种做法是不对的。

本案被告人王某作案后逃往外地,后在其亲属劝说下,在亲属的陪同下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按照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投案自首,对其应予从轻处罚。

综上,本案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被告人又有投案自首情节,虽应判处死刑,但可不立即执行死刑,经过律师的辩护,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正确的。


刑事律师辩护技巧:

故意杀人等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保命”是关键。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才能抓住案件有利情节,让被告人获得较轻的判决呢?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律师叶庚清,通过自己日常办理同类案件所积累的经验,总结出以下几个常见的从轻情节:

(1)自首。司法实践中对于自首情节,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会结合被告人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等因素进行辩护,一般情况下可以减少被告人40%的刑期。

(2)立功。经验丰富的刑事案件律师会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以及效果进行辩护,可以减少被告人20%-50%的刑期。

(3)受害人过错。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犯罪的性质、被害人过错的程度或责任大小等情况,降低被告人20%的刑期。

(4)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积极赔偿,可以结合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最多可以减少被告人30%的刑期。

当然,每个案件的具体细节千差万别,因此刑事案件律师作为辩护人,需要细致、深入调查案件,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全面掌握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依法行使辩护权,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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