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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案
来源:高建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22
浏览量:1164

案情简介:

 

  赖某与宋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性格不和,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导致两人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后赖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赖某在离婚诉讼法庭调查中就财产分配问题明确表示不需要法院处理共同财产。2004年时,法院作出判决准许赖某与宋某离婚。判决后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后离婚判决生效。2005时,赖某又向法院起诉宋某,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住房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庭审中,赖某认可其于2004年离婚诉讼中的当庭陈述属实,并且认可此次诉讼要求分割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住房及其他共同财产并非离婚判决生效后新发现的对方隐匿、转移、变卖的财产,而是其在离婚诉讼中已知晓,当时不要求法院予以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且赖某要求分割住房,该住房产权所有人为宋某。

 

法院判决:

 

  本案中,赖某认可本次诉讼要求分割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住房及其他共同财产并非离婚判决生效后新发现的对方隐匿、转移、变卖的财产。而在2004年的民事诉讼中,赖某又曾明确表示不要求由法院分割住房及其他共同财产,故应认定其已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的主张。现赖某要求再次分割的住房及其他共同财产不属于离婚后新发现的财产,赖某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住房及夫妻关系期间存续期间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无相应的事实依据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分析:

1、离婚后财产纠纷可以直接向法院诉讼的情形:

(1)、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给付财产和相关款项的

婚姻当事人离婚后,一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或者不完全履行离婚协议给付另一方财产或者相关款项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

(2)、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有胁迫、欺诈等行为的

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有胁迫、欺诈等行为,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离婚协议,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经过法院审理,另一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没有胁迫、欺诈等行为的,则会维持离婚协议的效力。一方认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而诉讼请求法院重新分割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

(3)、婚姻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由于某种情况没有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财产,即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诉讼请求分割漏分的夫妻共同财产。

(4)、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制造债务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

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制造债务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诉讼离婚时未涉及到的财产

诉讼离婚中未涉及到的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发现后可以直接向法院诉讼请求分割这些夫妻共同财产。

(6)、离婚判决书、调解书表明某些财产有证据后可以另案再诉的

在诉讼离婚时,因证据的原因,法院没有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存在,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中表明这些财产有证据后可以另案再诉的,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后发现了证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的证据,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这些夫妻共同财产。

2、离婚后财产纠纷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只能申请再审的情形:

(1)、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提及但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中未处理的财产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提及了某些夫妻共同财产,可能是由于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或者其他原因在判决时未涉及到这些财产,或者是法院在调解时未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调解,调解书中未处理这些财产。离婚后,双方当事人对这些财产不能达成协议,发生纠纷的只能申请法院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再审,以纠正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的错误。这是因为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这些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已经提及到,原审法院对这些财产应当进行处理,如果没有处理、或者处理不当都属于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的问题,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的程序予以解决,而不能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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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高建国
  • 执业律所:
    广东福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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