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辩护是有技巧的,案件事实也有各自的特殊性。此案被告人的家属请教谁都摇头,但是委托了我,我始终坚持可以保命。最后成功了。
案情:十二年前被告人杨某盗窃数十起,金额大,并在一起准备盗窃的案件中将一个守仓库的人砍死。杨某被抓获后在看守所登记时脱逃,至抓获归案有十年之久。杨某在2009年的一天因坐火车被查是逃犯,而且没有自首情节。
也就是这十年救了他,因为那时对盗窃是严打期间,加上杀人,判死刑立即执行是一定的。
其实这也是法制逐渐的健全,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院,对死刑案件慎之又慎的结果。
另外一份证人证言救了他,那份证词说证人听见有人在围墙内喊“救命,救命。。。”从这份笔录上分析这是被告人杨某喊的,因为是被守仓库的那人追打的求情声,那人不顾被告人的求情往死里打,无奈被告人才挥刀把那人砍死。刑法规定有利益被告人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可以认为就是被告人喊的。我作为辩护人死死抓住这个突破口,详细写辩护词及律师建议函,最后辩护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