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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冒用父亲社保卡为母亲配药 母女俩双双获刑

作者:杨志峥  更新时间 : 2016-03-01  浏览量:360

一、案情简介

邹某可能想不到,自己为了多报销些药费而冒用了丈夫的社会保障卡,却险些遭遇牢狱之灾。

邹某和丈夫周某身体都不好,需要经常就医、拿药。两人都有社会保障卡,但邹某是城镇职工医保,其丈夫周某的医保报销比例比邹某高,因此在2011年2月6日至2015年7月9日间,邹某先后34次冒用其丈夫周某的社会保障卡,由其女儿即周某持该卡为其在市中医院、市人民医院等医院配取药物,累计骗取社会保险费11376.64元。案发后,邹某、周某退缴赃款11376.64元,并被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以罚款人民币22753.28元。2015年8月28日,邹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认为,邹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且二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邹某在实施部分犯罪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且其在犯罪后能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最终邹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周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罪名分析

本案中的邹某和周某触犯了诈骗罪。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现实中,一家人互用医保卡买药的现象司空见惯,很少有人觉得有什么不妥。医保卡中的个人账户资金是个人私有财产,为家庭其他成员买药治疗固然无可厚非。但本案中的周某和邹某的行为是为了多报销药费。报销动用的是医保统筹账户资金。医保统筹账户是用所有参保人及其单位缴纳的保费共同组建的,还有公共财政资金注入,这笔钱自然不能被随意挪用。因此,本案中二人的行为属于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私财物,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三、诵盈律师提示

本案的裁判结果可能给普通社会公众造成困惑,用社会保障卡为他人买单是违法的吗?

北京刑事律师提示,在法定的范围内,是可以用家人的社会保障卡的。这个范围具体而言是指:参保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含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规定的自费部分医疗费用),门诊或住院期间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含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单味或复方均不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购买国食健字号卫食健字号保健食品的费用、购买卫消进字号卫消准字号等消杀类产品(如妇科洗液等)以及食药监械(进)字号食药监械(准)字号食药监械(许)字号等医疗器械(如体温计、血糖试纸、血压计等)的费用;参保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如乙肝疫苗、狂犬疫苗、结核菌疫苗、流感疫苗等,按规定免费的除外);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义肢、义眼等人工假体安装,非功能性矫治发生的医疗费用。

北京刑事律师指出,冒用他人医保卡的骗保行为是违法的,切不可因贪图小利而招致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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