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国律师亲办案例
被告人二审被成功改判为缓刑
来源:李玉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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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被控开设赌场犯罪一案二审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认定被告人为本案共犯的问题

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适用本案的专门性规定。该《意见》第三条“关于共犯的认定 ”专门列举了五种情形:(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 (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 (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 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 (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在该五种情形中,与被告人相关的只有第二、第四种情形。但纵观本案全部证据和事实,被告人根本不具有对动漫城的营业收入或利润分成的情节,其领取的三千元工资仅相当于本地一般劳动者的收入水平,远远达不到“高额工资”的标准。并且,公诉机关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被告人对动漫城收入进行了分成或领取了“固定高额工资”。同时,该《意见》第七条“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 ”中也明确提出: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案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赌场的出资者、经营者。对受雇佣为赌场从事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发牌坐庄、兑换筹码等活动的人员,除参与赌场利润分成或者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以外,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可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因此,结合本案事实和以上规定,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为本案共犯过于牵强,敬请二审法院对该情节予以关注。

二、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我国《刑法》第72条对应当适用归纳了八种情形: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犯罪情节较轻;三是有悔罪表现;四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五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六是犯罪人不属于累犯;七是犯罪人不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八是犯罪人未成年或七十五周岁以上。

本案中,被告人仅是受雇于动漫城的打工人员,不是动漫城的开办者、出资者,也不是股东和主要管理者,其对动漫城的规模和添置赌博机的数量根本不具有决定权,其领取的只是一般标准的工资且对非法利润没有分成。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认罪态度诚恳,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在以上应当适用缓刑的八个条件中,除未成年人的条件外,被告人完全符合七个条件,因此,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更加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处罚原则。

三、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更有利于实现刑罚目的和被告人的改造

截止今日,被告人已被羁押近===个月之久,在此期间,被告人已对自己择业不当、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也表现出了深深的懊悔和自责,并愿意主动缴纳罚金。如果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使被告人用===个月羁押期间的感悟去珍惜自由、以行动回报国家和社会,则更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和被告人的改造,但如果对被告人判处实体刑罚,则可能失去的是被告人对于法律的失望,对于生活的信心……

综上所述,辩护人敬请合议庭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辩护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

李玉国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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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玉国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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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7*********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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