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东律师主页
王晓东律师王晓东律师
186-1361-5582
留言咨询
王晓东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的成功案例
来源:王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29
浏览量:893

原告李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山东鑫大公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李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委托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更清楚地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两被告应连带偿还原告22万元。

1xxxxx日被告杨通过xx的介绍,以她和被告xxx的名义向原告李借钱,并许诺给李高于银行的利息,李处于对xx的信任,把自己养老钱22万元借给两被告。现两被告拒绝还钱并否认借款事实,为证明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原告向法庭提交了xxx手写的收条和转款凭证,证明李借给两被告22万元并将款打入xxx指定的xx的账户。xxx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都予以认可,并承认是她手写的,但否认借款事实。据xxx说是李xx公司投资,她帮忙转的款。这是xxx的单方陈述,是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主要因为:

1)、xxx没有李的任何授权。在庭审中,xxx说李眼睛不好,她是帮助xxx填写的银行单子,而事实上李海坤平时出行是驾驶小型轿车的,平时看书写字也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因此原告不存在眼睛不好的事实,故xxx的辩解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2)、xxx没有代表xx公司的任何授权,也没有xx的委托授权,xxx却给李写了收到条,由于李xx介绍说xxxxx借钱,李当时并不认识xxxxxxxx借走李钱后就已自己的名义打了收条,由于xxx提供的是xx的账户,xx也错把xxx当成了xxx,当时xxx质问其写收条为什么不签自己的名字,xx急忙又用xx的名义重新打了一个收到条,过后xx才知她是xx而不是xx。可想而知,如果xx不是借钱而只是帮忙,那她为什么还给xxx出具收到条呢?她代表公司收的这笔钱?绝对不是,因为她没有代表公司的任何授权,她受xx的委托收的钱?(当然在庭审中她是这样辩解的),但是她没有xx的任何授权手续,并且xx对此也是予以否认的,那xx为什么在xx把她错认成祁惠后,她马上收回以自己的名义出具的收到条,而以xx的名义重新出具了收条,只有一种解释,那就是她确实向xxx借了这笔钱,否则xxx真如她自己所辩解的xxxxxx公司投资她只是帮忙的话,她是没有任何理由给xxx出具收到条的,xxx这样做也是有悖常理的,显然,xxx确实借了xxx的钱,并且在出具收条时,对不了解详情的一位年逾70的老人进行了欺骗。

3)、xxx的钱也没打到xx公司的账户上,而是打到xxx提供的xx的账户上。如果xx真如她自己所辩解的xxxx公司投资她只是帮忙的话,那xxx的钱为什么没打到xx公司的账户上,而是打到xx提供的xx的账户上,xx并且辩称她帮忙把钱打给祁惠,至于xx把钱存在什么地方她就不知道了,显然xxx的这种辩解也是有悖常理的,xxx帮助xx打钱,并且打入xx提供的xx的账户,而xxx与祁惠又不认识,至于这比钱到底去了什么地方,xx辩称不知道,这是不符合常理的。

4)、从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其陈述可以看出xx公司的开户名是xx,而不是xx,在xx公司的账户上也没有xx的任何手续,并且被告也没有提供xxx这笔22万元款项银行流水凭证的具体去向,显然,xx与被告所说的xx公司是没有任何关系的,更不可能如被告所辩解的xxxxx公司投资她们只是帮忙,因此,被告否认借款的的辩解是不能成立的。

显而易见,被告说是xxxxx公司投资,她帮忙转款是虚假陈述,xx否认借款的辩解是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的。

2、(1)、两被告拒绝还钱并否认借款事实,庭审中xx提供了一份与xx的通话录音书面材料,xxx在给xx偷着录音前,xxxxx多次解释说,虽然xx是以她和xx的名义借的李海坤的钱,因为当时在银行把钱打到xx提供的xx的账户上,xx说钱全部让xx给用了,xxx自己一分钱也没得到,xx许诺可以帮xxxx要钱,因为当时在银行把钱确实打到xxx提供的祁惠的账户上,再加上xxx的妻子病重急需用钱,xx出于和解的本意,相信了xxx的承诺,但没想到xxx会不道德地偷着给他录音,从这篇书面录音材料中可以看出整个通话都充满了诱导,通话一开始先说我一直帮着你,并且一再强调你把钱打给谁了,然后再诱导着钱没打给我也就意味着我没借你钱,xxx觉得虽然xx是以她和xx的名义借的xx的钱,但xxxx觉得钱确实打到xx的账户上,xxx出于和解的本意,并且相信了xx自己说自己没得到一分钱的说法,还相信了xx说过的会帮着他向xx要钱,所以xx不知道xxx偷着给他录音并且在诱导的情况下,一直顺着xx接话,况且在该录音中xxx强调说:“你俩借我的钱吧,我一直说你俩吧”,而xxx接下来又开始诱导说:“你那钱都打给谁了,你给我说你那钱打给谁来?”,当xxx问她把钱到底弄到那里去了时,xx竟然不知道,这与她在答辩时说xxx授权她往xx公司投资是相互矛盾的,可见,xx在该录音中所说与庭审中她自己的辩解是相互矛盾的,更何况该录音不是xxx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被告对xxx这位75岁老人的诱导,该录音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2)、在庭审中,两被告还提交了一些她们自己填写的单据,账户等证据,但上面没有李海坤的签名,而且迅驰公司的开户名是xx而不是xx,并且xx22万元钱在上面没有任何显示,这些证据是与xx没有任何关系的,更何况xx说是xxx把钱打到xx公司去的,是xx的责任与自己无关,而xx则说是受xxx委托帮xxx存的,两被告都不能证明到底是谁用了李海坤的钱,同样两被告借原告的钱至于往什么地方投资,具体干什么用,那是被告的事,与原告是没有任何关系的,被告提供的这些证据是与原告无关的、与本案无关的,同样,这些证据也不能否认借款事实的。

3)、在庭审中,被告申请证人边静为其出庭作证,被告在开庭前对证人许诺给其好处,开庭前一天,xxx与证人xxx有一段通话录音,开庭时已提交法院,可以证明被告与证人xxx之间存在利益关系,故证人的证言不具有真实性,同样,被告的证人证言也无法否认借款事实。

3、在庭审中xxxx为了互相推脱还款的责任,两被告的辩解也是相互矛盾的,主要有:

1)、xx解释给原告xx出具的收条中的收到人写的是xx的原因,据她解释是因为当时转款时xx给她打电话让她替xxx签的,而xx却予以否认;

2)、xx说是帮助xx把钱打到xx的账户上,是xx把钱打入xx公司的,此事与自己无关,而xxx辩解是xx请她帮忙的,并且是以xxx的名义存入所谓的xx公司的账户的。

综上、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及两被告的辩解更容易看出借款事实是存在的,是不容置疑的,两被告否认借款的辩解是相互矛盾的、是难圆其说的、是有悖常理的、是没有事实根据的。显然,两被告与原告之间是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两被告应连带偿还原告22万元。

二、退一步讲即使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被告所得这笔款项也构成了不当得利,两被告应当返还原告的22万元。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成立后,,即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受益人应向受损人偿还其无合法根据而获得的利益。不当得利制度的宗旨是运用衡平观念来纠正这种不正当、不合理的财产损益变动。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1)、必须一方获得财产利益。一方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一定的事实结果而获得了或增加了财产或利益上的积累;(2)、一方受有损失;(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受损人的损失是受益人的受益所造成的结果;(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在本案中,既然被告不认可与原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与原告也不存在授权委托关系(这在上面已经详细论述),那被告所得这笔款项是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的,是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的,具体表现在:

1xxxx获得了财产利益。xxxx没有任何合法根据地取得xx22万元钱,后又以她们自己的名义去投资,故xxxxx获得了财产利益。

2、原告xxx的财产受到了损失。xxx22万元钱在被告xxx的一手操作下,打入xxx提供的xx的账户,后xx给其出具了收到条,现xxx22万元钱无人偿还,显然xxx的财产受到了损失。

3xxx22万元钱打入xxx提供的xx的账户,xxx并给xxx出具了收到条,两被告都认可收到了这笔款项,两被告取得的利益与原告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受损人的损失是受益人的受益所造成的结果。

4、两被告取得这笔款项没有任何合法依据,被告不认可与原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与原告也不存在授权委托关系(这在上面已经详细论述),原告与被告也不存在其他经济纠纷,故两被告取得这笔款项是没有任何合法依据的,因此两被告基于不当得利也应返还原告的这笔款项。

综上,原告与两被告之间无论是基于民间借贷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基于不当得利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两被告都有义务返还原告的这笔款项。

代理人:王晓东

2015xxx


以上内容由王晓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晓东律师咨询。
王晓东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434好评数48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路六号
186-1361-5582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晓东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14*********68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山东-德州
  • 咨询电话:
    186-1361-5582
  • 地  址:
    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路六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