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圈律师亲办案例
购销合同纠纷案 代理词
来源:张红圈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21
浏览量:335

购销合同纠纷案 代理词

 尊敬的执行员:

      河南某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烟台市xx区金辉铝材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xx区金辉实业总公司购销合同拖欠货款纠纷案执行过程中,中国农业银行xx区支行对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烟台市xx区城里街12号4层房屋提出执行异议。经过参加刚才的执行听证,现根据案件事实和有关法律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执行人烟台市xx金辉实业总公司同执行异议人中国农业银行xx区支行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阻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2005年4月19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烟台市xx区城里街12号房屋采取了查封措施,查封后,中国农业银行xx区支行于2005年6月12日提出执行异议。理由为:被查封房屋已归xx区支行所有,并且经过xx区人民法院判决。但是双方在刚才调查时又均确认被查封的2—4层房屋在查封时仍归被执行人所有。2005年6月12日,中国农业银行xx区支行所提交《执行异议书》却故意歪曲事实,称1—4层均归其所有。执行异议人同被执行人恶意串通,真实意图是转移被执行人财产,达到阻碍人民法院执行的目的。

      二、烟台市xx区人民法院1998年6月22日作出的(1998)福经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不是执行异议人对被查封的一层房屋所有的依据。

    (1998)福经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的结果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烟台市xx区支行与被告烟台市xx金辉实业总公司签订的以资抵债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以资抵债协议》是双方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原因,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当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也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可见引起房屋转移的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是二个独立的行为。在本案中《以资抵债协议》有效,仅仅是原因行为有效。双方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房屋转移的结果没有实现,而使所有权人仍为被执行人拥有。

      判决书的结果不直接导致所有权变动,《以资抵债协议》的有效是判决的结论,也仅仅是排除了协议的无效,双方没有办理过户登记,致使产权变动的结果没有发生,被查封的房屋仍归被执行人所有。

      三、被查封的一层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由于执行异议人的过错而造成的。

     1998年5月28日的《以资抵债协议》除涉及被查封财产外,还涉及xx区西大街45号房屋720平方米,刚才法庭也查实:2002年6月25日,被执行人同执行异议人不但重新签订了720平方米房屋买卖协议,同时也办理了过户720平方米房产的登记手续。同时西大街45号的土地使用权也已办理了变更登记。不动产的转移以登记为法定条件,在其中一部分房屋能办理登记,而另一部分在查封时没有办理登记,原因显然只能是执行异议人自己的过错所造成,长达将近7年时间内,执行异议人怎么不选择根据协议要求办理过户手续呢?若是被执行人原因,怎么至今不提起诉讼呢?过错明显在于执行异议人自己。

     四、1998年5月28日,被执行人同执行异议人所签《以资抵债协议》中所涉及被查封财产的一层房屋部分没有经过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批准,该部分房屋转让协议对被执行人和执行人之间不发生法律效力。

     《以资抵债协议》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协议需经中国农业银行xx区支行上级行批准后发生法律效力。2005年4月20日、7月29日,执行异议人有关工作人员先后二次在接受询问时,均确认,协议没有得到省级银行批准,没有办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协议规定在听证时,xx区支行连任何一级银行的批准手续也没有提供。因此,《以资抵债协议》中涉及一层的部分属于已成立但未生效的协议。

     综上所述,执行异议人先是同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查封财产,阻碍执行。在长达7年时间内对被查封一层的房屋既没有得到山东省分行批准,也没有按法律规定办理过户手续转移房屋所有权。虽有一份判决书在手,但该判决并不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仅仅排除了《以资抵债协议》的无效性。截止查封时没有办理过户的过错责任在执行异议人自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恳请人民法院尽快裁定驳回执行异议人对已查封一层房屋所提异议。并组织拍卖被查封财产。

     以上意见,请各位执行员重视。

 

      张红圈

    二OO七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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