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书
异议申请人:德州市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
住所地:xxxxx
被异议人:xxx,
异议请求事项:异议人对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xxx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异议,认为该通知书所载要求异议人协助查封、冻结的款项系异议人合法财产,异议人请求依法撤销通知书所载全部项目。
事实与理由:异议人于2005年x月x日与xxx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xxxx应于2005年x月x日交款49277元,贷款114000元,期限十年;异议人应于2005年11月30日前交付验收合格的商品房。
现,《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履行完毕。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定或约定解约事由出现,双方亦未行使解除权,异议人已依约取得购房款所有权,胡延生无权收回。
异议人作为合同守约方非但无返还房款的义务,而且对基于胡延生迟延还贷导致银行划拨异议人保证金享有追偿权。
综上事实,异议人已取得xxx交纳房款的所有权,该房款亦非xxx的到期债权,故原告无权执行异议人财产。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现提出执行异议,诚望人民法院秉公裁决。
此致
德城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德州市xxxxx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