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永会律师亲办案例
婚后处理婚前房产时应注意保管的证据
来源:苟永会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20
浏览量:642

     案例来源:南充市

     审级:一审

     代理人:苟永会

     委托人:何先生

     案由:离婚

     处理结果:调解结案

     案件基本情况:该案发生于南充市高坪区。刘先生与妻子因感情不和协商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妻子对离婚无异议,但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婚后共同房产,并要求女儿由自己直接抚养。何先生则主张自己在在婚前有一套房子,婚后在妻子的鼓动下将房子卖了后购置了新房,婚后购置新房的十二万多房款中有八万是卖掉自己婚前房产所得。

     我代理此案后,考虑到何先生因在在婚后出卖自己的婚前房产时,没有保管系列证据,因没有证据证明婚后房屋部分购房款是出卖婚前房屋所得,故离婚时法院可能对婚后的房产按共同财产处理,故建议法院尽量调解处理。法院调解处理时认为女儿由女方直接抚养较好,从照顾女方权益并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婚后房产由女方所有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同时也考虑到何先生实际也可能有自己婚前房款出资,故法院尽力对房产调解处理,最后女方付给何先生六元人民币,房屋归女方所有。

     律师说法:婚后处理婚前房产时,应注意保管系列证据:保管好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材料;对卖房的事实进行公证;对款项存入何种银行进行公证;购置婚后房屋时对使用前述款项的事实进行公证,或保管在银行使用婚前卖房款购置婚后房产的转账、提款的票据。

     上述保护证据所述要求虽稍显麻烦 ,但对保护个人财产有重要意义,不管是什么样的证据,目的只有一个:证明婚后购置财产的部分或全部款项与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有关。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全的法律后果:如没有证据证明购置新房的款项部分或全部是婚前卖房款,则婚后购置的新房将被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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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0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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