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红旗律师亲办案例
陈树华、蔡万新抢劫、强奸、杀人案判死缓
来源:石红旗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20
浏览量:4613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9)黔东刑初字第58号

  公诉机关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贵州XX县人,农民,住XX县城关XX街XX号,系受害人杨某某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XX,男,侗族,1 9XX年XX月XX日出生,贵州XX县人,农民,住XX县城关XX街XX号,系受害人杨某某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男,侗族,1 999年X月XX日出生,贵州XX县人,学生,住XX县城关XX街XX号,系受害人杨某某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XXX,男,、侗族,45岁,贵州XX县人,农民,住XX县城关XX街XX号,系受害人杨某某之夫。

  委托代理人吴昌德,施秉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陈树华,男,1 974年5月21日出生于贵州省施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施秉县牛大场镇山口村青杠林组。2009年6月1 5日因涉嫌抢劫、强奸、故意杀人罪

被施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施秉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石红旗,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万新,又名蔡林,男,1 972年3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邵武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邵武市卫闽镇陈坊养路工区4号。2009年5月1 7日因涉嫌抢劫、故意杀人罪被施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施秉县看守所。    ,

  指定辩护人陈奕汐,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律师。

  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刑诉字(2009)第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树华犯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蔡万新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0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含春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吴昌德,被告人陈树华、蔡万新及其辩护人石红旗、陈奕汐等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0 1年2月2日1 9时许,被告人陈树华、蔡万新在施秉县城镇以搭乘三轮车为由,将被害人杨某某骗至该镇的白塘村赖洞坝时,陈树华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架在杨某某的脖子上,胁迫其将车子开至赖洞坝胜家铺的公路边停下,接着将其带离公路约100米远的原供销社基地的木房内实施抢劫抢得50元人民币后,陈树华令杨某某脱下裤子并对其实施强奸。之后,被告二人怕罪行败露,即用绳子套在被害人杨某某的颈部后一人拿绳子的一头用力勒,致被害人杨某某窒息倒地。在准备逃离现场时,因害怕被害人杨某某没死,于是蔡万新用陈树华随身携带的刀子再去刺勒杨某某的上腹部一刀后离开现场。其二人骑上杨秀红的三轮车开往余庆方向,当把车子开到牛大场镇山口村三角岩处时,,便将车子丢弃在公路边后潜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生前被他人勒颈致深度昏迷后,用刀刺杀上腹部致膈肌、右侧肺脏下缘、肝脏贯穿透伤出血休克死亡。被告人蔡万新、陈树华分别于2009年5月1 5日、6月9日在福建莆田和江苏苏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刑事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分别以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陈树华的刑事责任;以抢劫罪、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蔡万新的刑事责任。

  原告人诉称: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判令二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丧葬费12301元,被抚养人生活费80220元,死亡赔偿金55938元。

  被告人蔡万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其辩称抢劫的犯意不是自己提出来的,杀害被害人是陈树华指使的。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为蔡万新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供述了同案陈树华的强奸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陈树华,有立功表现,同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树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其辩称用刀杀害被害人是蔡万新自己的行为。其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树华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故意杀人罪的作案凶器下落不明,关键证据存在瑕疵,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1年2月2日1 9时许,被告人陈树华、蔡万新在施秉县城关镇舞阳村平宁组皂角树处以搭乘三轮车为由将被害人杨某某骗至该镇的白塘村赖洞坝时,陈树华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架在杨某某的脖子上,胁迫其将车子开至赖洞坝胜架铺(地名)的公路边停下,接着将其带离公路约100米远的原供销社基地的木房内实施抢劫,抢得杨某某的50元人民币后,陈树华强令杨某某脱下裤子并对其实施强奸。之后,陈树华、蔡万新二人怕罪行败露,经商量,二人用绳子套在杨某某的颈部后,一人拿绳子的一头用力勒,致杨某某窒息倒地。在准备逃离现场时,因害怕被害人杨某某没死,于是蔡万新用陈树华随身携带的刀子刺杀杨某某的上腹部一刀后离开现场。其二人骑上杨某某的三轮车开往余庆方向,当把车子开到牛大场镇山口村三角岩处时,便将车子丢弃在公路边后潜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生前被他人勒颈致深度昏迷后,用刀刺杀上腹部致膈肌、右侧肺脏下缘、肝脏贯穿透伤出血休克死亡。被告人蔡万新、陈树华分别于2009年5月1 5日、6月9日在福建莆田和江苏苏州

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于200 1年2月4曰对该案立案侦查的事实。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树华,蔡万新已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蔡万新、陈树华分别在福建莆田和江苏苏州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客观的证实了案发现场的地理位置和景物情况。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受害人杨某某系生前被他人勒劲致深度昏迷后,用刀刺杀上腹部致膈肌、右侧肺脏下缘、肝脏贯穿透伤出血体克死亡的事实。6、证人舒秀林证言;证实其妻杨某某于200 1年2月2曰驾驶三轮车外出后失踪,其第二天早上就到公安局报警,然后就组织寻找,第三天早上在赖洞坝的原供销社的烂木房里面发现其妻死在那里的事实。7、证人冯帮英证言;证实在2001年2月2日1 9时左右在十字街开看到杨某某开三轮车从施秉汽车站往西街方向,车上坐着有男人,.好像是两个人的事实。8、证人杨昌雄证言,证实在2001年正月初十,大约是晚上1 9时30分,在黑泥湾公路爬坡处看到一辆黄色油布蓬三轮车

开往白塘方向,车上坐着三人,一个驾驶员,另外两个人坐在后面。9、证人蒙林振证言;证实其与蔡万新从小一起长大,蔡万新没有职业,去年9月份或1 O月份,蔡万新就到他的店子找他,并要求在其店子做工,有一天晚上他和蔡万新睡在他房子里,蔡万新就说“十年前的一个晚上,我在施秉没有钱了,就坐了辆摩托车出施秉城,然后就抢了那女的钱,并强奸了她,怕那女的告,就用一把长刀刺拿女的胸口,然后就骑了那女的摩托车跑了,但不会骑,而且车子没有油了,骑了一半路就把车丢了’’的事实。1 O、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证实被告人陈树华、蔡万新归案后,分别带公安人员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的事实。11、被告人陈树华的供述;证实与蔡万新是在镇远做工时认识的J在2001年1月或2月的一天,其和蔡万新商量到施秉抢三轮车驾驶员的钱用,大约天黑的时候,在施秉县城拦乘了一辆蓝色三轮车,驾驶员胖胖的,是个女的,我们叫她送我们到白塘去,到下赖洞坝的坡时,我就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匕首架在那个驾驶员的颈子上叫她不要乱动,等下完坡到湾湾那里我们就叫她把车停

下来,我和蔡万新一人拉她的一只手,拉着她往公路里的坡上走,走到有一栋木房那里,我们就叫她进房子里去把钱拿出来,她把钱递给蔡万新,我就叫那女的睡在地上把裤子脱下,我和她发生性关系,然后我和蔡万新用布带把她的双手反扭到背后,然后叫她跪下,在准备逃离时,怕她报警,然后我们又用一根布带勒住她的脖子,勒死后,准备走,蔡万新怕她没死,又用我的匕首朝那女的胸部杀了一刀,杀后我们回到公路上把那三轮车开走,。当车开到三角岩时我有点害怕就说车坏了,然后蔡万新就把车推到在公路水沟里,我们就回我家的事实。12、被告人蔡万新的供述;证实在八、九年的一天,其到陈树华家去玩,当时我们都没钱,我们就在街上逛,天黑的时候,陈树华对我说:“这里没事做,我们两个就回家算了”。我就说:“这么晚了,怎么回家?”,他说:“包个三轮车回去,”我就说:“没钱,怎么包车?,,他说:“我们找个女驾驶员,到半路我们就抢她,女的好抢点。,,陈树华看见一个女的开车过来,他就去拦车,然后我们就上车了,当车开到黄磷厂上面快完坡时,陈树华从他的身上拿出一把长刀,从后面用刀子架在那女驾驶员脖子上,叫她继续走,当车子开到一寨子前面湾湾那时,陈树华叫她和我们一起下车,陈树华把那女驾驶员拉往公路里边的一条小路上去,我跟在后面,我们把她拉到一栋木板房内,就叫她拿钱出来,女的只有五十元钱和一张照片,不知道是陈树华推她或是她自己绊倒,坐在了地上,陈树华强奸了她,然后陈树华叫她跪下,把那女的双手反捆在背后,我们就往外走,没走几步,陈树华怕她报警,说把她杀死,然后他拿绳子一头,我拿一头,用力拉绳子,把她勒死了,我们就往外走,陈树华递了刀子给我,那刀子大约一尺多长,要我捅她一刀,然后我就朝她的胸口上刺了一刀,我就出来了,我们就来到了停车那里,陈树华要我开车,但我不会,他就开,他不大会开车,当快到三脚岩(地名)的时候,车子开不走了,我们就下车,把车推翻到公路里边了。我就在他家住了两天,然后我们俩人一起从他家出来,他就来施秉,我就回我姑爹家了,过了两天,他来找我说,那女的被她家人抬走,叫我离开施秉,过了十天左右,我就去外打工了的事实。

  另查明,受害人家属为安葬受害人支付丧葬费12301元,被扶养人XXX(系被害人之母)的生活费9962元;被扶养人XXX(系被害人之父)的生活费3465元;被扶养人XXX(系被害人之子)的生活费33382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树华、蔡万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为发泄性欲,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后害怕事情败露,将受害人杀害,被告人陈树华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蔡万新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抢劫的犯意系被告人陈树华提出,而故意杀人的犯意,二被告人相互推诿,应认定为二被告人共同商量所致。在抢劫、故意杀人的犯罪中,二被告人的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从重处罚。二被告人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性大,论罪应处死刑,但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故可不立即执行。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考虑到二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本院决定酌情予以赔偿。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树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

  二、被告人蔡万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元。

  三、被告人陈树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三万元,被告人蔡万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二万五千元。二被告人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张振

                                       审判员  石勇明

                                       代理审判员  韩晶

                                       二O一O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杨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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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红旗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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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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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七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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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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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26*********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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