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控跨省参与贩卖毒品(冰毒)48克,
由刑事拘留到不予批捕的有效辩护
黄金救援期内第25天释放
【案情简述】
S市D区警方以涉嫌贩卖毒品(冰毒)48克对犯罪嫌疑人甲某(本案当事人),以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于2014年12月X日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甲某(女)刑事拘留,后向S市D区人民检察院提起批准逮捕。
【关键词】 贩卖毒品 刑事拘留 非法证据 不批捕 监视居住
【辩护过程】
在侦查阶段,邹广杰律师接受甲某的亲属的委托,为甲某辩护。按照我国《刑法》贩卖毒品罪的条款,如果罪名成立,量刑在七年以上至十五年有期徒刑之间。报捕前承办律师多次会见了甲某,详细了解了本案案情,在案件报捕到检察院时,及时提交了具体的书面法律意见,认为甲某对其男友丙某从黑龙江省某市携带毒品来沈阳市进行贩卖是不知情的,主观上不具有参与贩毒毒品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参与贩卖毒品的行为,认定其参与贩卖证据明显不足。对甲某不应批准逮捕。从本案的整个行为过程来看,甲某对其男友丙某的贩卖、运输毒品行为浑然不觉,对丙某身上是否藏有毒品的情况更是一无所知,其陪着丙某从黑龙江某市来沈阳不是出于贩卖的目的。就本案的客观事实来看,甲某在客观行为上也未参与过贩卖。纵观本案,虽然两人是男女朋友关系,但甲某没有任何迹象和理由怀疑其男友丙某此行是贩卖、运输毒品,也不可能在没有任何征兆的情况下遇见到此行是贩毒之旅。甲某的主观目的和想法仅是跟着丙某一起坐车来到沈阳游玩。因此,认定甲某参与贩卖毒品证据明显不足。甲某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系非法取得,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辩护效果】
2015年1月X日,S市D区检察院根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在审查逮捕的最后期限内对甲某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甲某走出了羁押25天的看守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