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河律师亲办案例
大学生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律师依法辩护获从轻处罚
来源:张小河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18
浏览量:764

一、案情 2008年8月28日中午,湖北大学学生李某(本案被告人,案发时23岁)与三名同学在学院内的一个个体饭馆吃饭,因为服务员将欲上给李某等人的饮料先上给了在邻桌的吃饭的朱某(本案被害人)、谢某(本案被害人)等四人,因李某向服务员询问为何只给上了一瓶饮料,同时李某看了看朱某等人,为此引起朱某不悦,并被朱某指责,李某被同桌劝解后世态平息。饭后,朱某告诉同伴其要去找李某打架,随即朱某拿起剩有饮料的瓶子到李某等人吃饭的桌前,先行发难,辱骂李某,导致双方再次发生口角。饭店老板劝阻朱某,意图息事宁人,可是朱某不依并身体前欺,执意让李某到足球场打架。双方在接触过程中,李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先将朱某捅伤。后谢某上前用啤酒瓶砸李某时,李某又持水果刀将谢某捅伤。后被害人被他人送往医院,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朱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破心脏及肠系膜,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谢某胸左侧胸壁血肿,右侧气胸,肌皮神经断裂,失血性休克,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重伤。经伤残鉴定,谢某右上肢丧失功能的程度,已构成10级伤残;其右手丧失功能的程度,已构成8级伤残。另一被害人为轻微伤。2005年9月1日,被告人朱某在其亲属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辩护意见 斯洋律师事务所张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 当庭提出辩护意见如下(概要): 1、因琐事,被害人挑起了事端,引发血案。虽然被告人李某应对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但是鉴于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朱某蓄意挑起事端,先去找被告人李某就是要打人,其过错在先。 2、观全案,被告人李某面对被害人凶横气焰,口吐黑话和污言秽语,加之对方人多势众,纠缠不休。面对威胁,情急之下,情绪失控,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确实带有自卫的性质。 3、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在家属的陪同下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对自己所犯罪行甚是悔恨,认罪服法,接受审判,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4、被告人李某系在校大学生,一贯表现较好,案发前无任何劣迹,受到校方和学生们的一致好评。许多师生联名上书,恳请法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予以从轻处罚。 三、审判 2008年12月26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武汉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9年3月9日,武汉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四、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被告人李某所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 律师的四条辩护意见,被合议庭采纳了三条(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从轻判处被告人李某八年有期徒刑。 张律师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深入调查研究,细致分析案情,抓住本案被告人能够得到从轻处罚的几个重要事实,并据理力争,使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由张小河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小河律师咨询。
张小河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8好评数0
  • 办案经验丰富
中北路金穗大厦2106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小河
  • 执业律所:
    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413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北-武汉
  • 地  址:
    中北路金穗大厦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