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某机械产品生产企业与被告湖南某电器销售公司经销合同纠纷案。本律师接受原告委托,代理欠款追讨事宜。由于原告在与被告合作过程中,合同管理方面存在重大疏忽,使得被告有机会在证据方面钻法律空当。诉讼中,被告将经销合同中包括协议管辖在内的多处关键条款更改,并称是双方的真实意思。原告虽然反驳,却拿不出证据。因为,原告手中没有经销合同书,两份全在被告手中。但是,被告却说合同书双方各执一份。原告的诉讼处境极为被动,诉讼进行得异常艰难。其间,律师多次赴湖南、高级人民法院,与被告、法官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历时整一年,原被告双方在作出必要妥协后,案件以和解方式结案,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