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巍律师亲办案例
化工大王与毒枭的一线之隔--周某制造毒品罪
来源:刘巍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25
浏览量:1139

 

    在惩罚犯罪时并不吝惜自己的仁慈之心;以维护被告人公正公平的权利,给予其最恰当的处罚,即便是最应被处以极刑的被告人只要其行为、内心还有可挽救的地方,也能给予其再生的机会。

                                                  ——刑事律师办案感言

“毒枭”周某涉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刘巍律师成功为其罪轻辩护,最终免死刑。
       本案是一起轰动江苏的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从案发后就被多家新闻媒体广泛报道,社会反响强烈。面对媒体、公众的普遍关注,司法机关的公力判决,我们的辩护压力可想而知。
      1、周某是这起毒品案件的主犯,其不仅是贩卖毒品还涉及制造毒品及运输;
      2、案情重大、复杂,涉案毒品的数量又大。
      3、氯胺酮是毒品“K”粉的主要成分,它是国家药品管理部门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贩卖氯胺酮10千克以上,就可以判处死刑。
       我们深知,这么具有广泛影响的大案,不管审判结果如何,我们必须尽最大的努力去争取,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诉讼结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哪怕只有百分之一的机会,也要用百分之百的努力去争取。
媒体报道(摘自江苏新闻网)
       江苏苏州近期破获江苏首起化工厂制毒案件。在这起案件中,警方共查获毒品氯胺酮成品2.9公斤、半成品4.14吨、用于制毒的各种化工原料8吨,摧毁毒品生产加工点2个。
主犯周某和儿子开厂大批量制售毒品,据介绍,此案是苏州破获的最大一起制售毒品K粉案。
化工厂老板是“毒枭”
  这个制贩毒团伙,为首的一个人叫周某,他曾经是一个具有千万身家的化工老板,最后却成了一个大毒枭。但这样的转变,都在预料中。
  周某从一个技术人员的手中拿到了一份制造氯胺酮的配方。随后,他摇身一变,开始了自己的制毒事业。他把自己的化工企业设在盐城与无锡的乡下。盐城的厂房比较正规,资产评估在400万元以上,是当地招商引资的一个项目,而无锡的那个厂相对比较简陋,在外人看来,只是一个小的手工作坊。
  这两个厂相互合作,无锡那边生产出了半成品后,再用卡车送到盐城,制成成品。在整个制作过程中,普通的工人都蒙在了鼓里。
  而让人无法想像的是,贵比黄金的毒品,它的成本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在市场上,1克氯胺酮的售价是300元,1公斤的价格是30万,而1公斤原材料的成本仅仅在千元左右,暴利就是这样产生的。

律师接受委托
      12月30日上午,刘律师接受周某家属委托,担任其辩护律师。
   本案件从侦查到审判接近二年的时间,涉及卷宗材料近千页。作为被告人周某的律师,从侦查到审判伴随被告人周某走过了其人生最困难的岁月,期间所经历的酸甜苦辣,各种体会和感受颇多。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接受被告人周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与情节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本案被告人周某不适用死刑,其理由如下:
    1、根据刑法347条第2款的规定,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海洛因50克以上、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应当处以1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根据苏高法(2002)375号“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氯胺酮10千克以上的是“其他毒品数量大”的数量标准,即在法理上海洛因50克在数量标准上等同于10千克氯胺酮。在该司法解释第7条又规定死刑的数量标准为海洛因200克,其他毒品以相当量予以折算,则以此推算,氯胺酮的适用死刑的数量标准则应为10千克×4=40千克,即40公斤。本案被告人周某被指控的毒品数量为22.3公斤,远未达到上述数字,而且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即便是已达到量死刑的犯罪标准,亦应考虑其他情节,从严掌握死刑的量处。
    2、此外,被告人周某赎卖毒品19.3公斤的数量,绝大多数是其主动坦白,因为上述犯罪事实只有其与吴圣德两人掌握,没有其主动坦白,是根本无法予以定案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上述情形,应予以适当从轻处罚。
    3、本案涉及的氯胺酮毒品多名证人证实口感较差,质量一般,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其纯度不高,经过化学合成以后产生的杂质较多,掺有其它杂质的可能不无存在,如果本案要对周某处死刑应当依法对涉案毒品进行纯度鉴定。
二、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周某贩卖氯胺酮19.3公斤,证据不足,事实不清。
    1、首先上述毒品已经灭失,其数量的最终认定只能依照被告人吴圣德与周某的口供予以定案,从控方提供的现有证据来看,各人在供述前后有诸多不一致的地方,哪些数字是合理的,应当被确认;哪些数字不能确认,应当予以否定,控方亦没有提供充分的依据,没有做到被告人供述与买卖毒品另一方口供相互印证。控方仅依据供述较多的即认为是正确的,恐怕说服力不够,在逻辑上也存在问题,且两被告均当庭确认了其交易的克数,数量比较接近,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且当庭被告人吴圣德亦声称其购买的毒品不超过15公斤,扣除退回的500克,每次短少的分量为30克至40克,共交易20次,共应短少800克左右,两项总计为1.3公斤,扣除后尚余13.7公斤;而被告人周某亦曾称其卖出的毒品为13.8公斤,两人的数字较为近,应当比较可信。
2、  根据控方的认定,被告人买进19.3公斤,将其中8公斤转售,其余均伙同他人吸食”。但我们注意到这个数字认定的背后存在诸多不符合一般逻辑和常理的方面:
①首先被告人吴圣德没有这么多资金来源供其吸食或请别人吸食毒品,上述差额为11公斤,涉及的毒资款额为120多万元人民币,而吴圣德本人的收入有限,根据证人连民生的证言,(公安巻P62页),其在被羁押前还欠其13万元人民币未予以偿还。足见其经济上并不宽裕,因此吴圣德在经济上并没有这样的能力吸食毒品或请别人吸食毒品。
    ②从生理的角度来说,一个人在短短数月内吸食品11公斤毒品是不现实的,有医学资料反映人体一次性吸入0.25g的氯胺酮即可能对人体造成致命的损害,何况是11公斤之巨,即便是吸食其中的1/2即5-6公斤也是一个惊人的不科学的,违反正常生理规律的量。
因此控方的认定超出了人们认识事物的一般规律,依法就当予以纠正。
此外,吴圣德亦供述其中有两次退货500g,还有缺少短两的状况,每次约30g-40g总共交易次数为20次,剀应当存600-800g的差额,以此为基础本案应当认定的交易额为(15公斤-800g-500g)=13.7公斤为妥。
    三、被告人的犯罪动机起因上值得同情,应当区别于主动积极的威害社会的行为。
被告人周某系经招商引资前往苏北从事化工经营活动的,其最初的出发点并不是为谋取毒品暴利,而是一个守法经营者。但无奈虽然2002年就资金、设备到位,但在当地政府一再拖延下,其营业执照一直无法办理,给其经济上造成了巨大损失,对他个人的打击也比较大,债主不断施压,使其丧失理智挺而走险走上制毒贩毒的不归路。辩护人提出这些情况并非要替其开脱罪刑,而是提请合议庭注意其走上犯罪道路还是有一份值得同情考量的迫于无奈的因素。
    四、认罪态度较好
    其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办案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至于对数量的辩解则应当理解为其正当行使辩护的权利,依法并应从轻处罚。
五、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对于毒品交易数量的确认是关键,至少应遵循如下原则:
    ① 现有证据之间有矛盾,而又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或者可能得出其他结论的,应当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② 在证据存在矛盾时,应当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③ 证据的证明力应当符合人们认识事务的客观规律,从严认定毒品数额。
    ④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映证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辩护人相信,合议庭的诸位法官一定能以理性的光辉看待本案的基本事实,在惩罚犯罪时并不吝惜自己的仁慈之心;以维护被告人公正公平的权利,给予其最恰当的处罚,即便是最应被处以极刑的被告人只要其行为、内心还有可挽救的地方,辩护人仍恳请各位法官能给予其再生的机会。
刘   巍  律师
办案结果
    2007年4月3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贩毒、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上述结果已经达到了委托方的要求,也给了当事人重新回归社会的机会,作为其辩护律师也感到十分欣慰。
以上内容由刘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巍律师咨询。
刘巍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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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案经验丰富
苏州市干将东路451号顾亭苑1号别墅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巍
  • 执业律所:
    江苏加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5*********6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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