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犯罪中合同诈骗罪认定及量刑分析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
被告人陈**。
辩护人陈辉,现广东汇俊律师事物所律师。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陈**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吴**、陈**及其辩护人陈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广州*有限公司自2012年2月22日成立起至2014年3月注销期间,该公司股东吴**、陈**向被害人鼓吹购买傻抢注行业门户APP客户端可以获得高额收益为饵,引诱多名被害人与该公司签订《行业门户APP客户端服务合同》或《行业门户APP售后招商服务合同》并按照每个APP客户端每年运营服务费人民币1.8万元的标准向多名被害人收取投资款,共计骗取被害人投资款135.9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列举了相关证据。
本案应定性为单位犯罪。经查,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成立,2013年3月开始经营手机APP客户端业务,2014年3月份注销。公司成立初期正常运行,并按合同履行了制作开发。上传义务,公司账目信息等证据表明该公司部分营收支付工资、办公费用印证上述事实,后期未按合同履行。综上,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公司是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或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故本案应定性为单位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为个人犯罪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本案是一起典型互联网下APP新事物的合同诈骗罪,在日常生活中随着APP的大量运用,我们已经不再陌生,我也曾接到电话营销参加了此类的活动,一时警惕没有上当。本案主要是在营销时有不实的言语,当然这不完全是欺骗,本案做了无罪辩护,事实上也经历了艰难的过程,在情与理中,法院最后还是采纳单位犯罪来处理案,也是争取了一个小小的胜利。希望大家引以为戒,误入歧途。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数额特别巨大”,指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作案动机和手段恶劣的;
(2)多次行骗造成恶劣影响的;
(3)致使被害人受损而生活困难的;
(4)拒绝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