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5年6月,阳某邀约木某帮助贩卖毒品送货,双方约定由阳某发展市场,有买家联系后,木某负责送货,阳某支付一定的报酬。后木某在送货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挡获,后在木某的指认下,公安机关抓获了阳某。警方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将阳某、木某刑事拘留,羁押在XX看守所。
律师介入
在我们接受木某家属委托后,我们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在看守所会见了木某,了解了整个事情发展经过,对其所涉嫌的罪名、量刑等法律规定、司法适用对木某进行了解释,并听取了林某对案件的看法和要求。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就整个事实部分以及与此有关的法律适用与检察机关进行了沟通,并提出林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意见。
2016年1月,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我们作为木某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为木某辩护。我们提出木某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意见包括:1.被告人木某因形迹可疑接受盘查,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2.被告人木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3.被告人贩卖毒品接受指使、安排,所起作用不大,系从犯;4.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在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后,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木某作出从轻、减轻处罚的判决。
处理结果
判决木某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