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缓刑
案情简介:
2012年,被告深圳市某公司人陈某在深圳市光明新区某砂锅粥店吃宵夜,与在旁边吃宵夜的人发生争执,陈某拿啤酒瓶向对方扔去,将被害人杨某的头部砸伤。经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于当天将被告深圳市某公司人陈某抓获。
律师意见:
陈某家属为了能给陈某一个重新改过的机会,找到骆志宏律师寻求更好的法律帮助。骆志宏律师多次会见被告深圳市某公司人陈某,通过仔细研读案卷材料,作出辩护意见:鉴于被告深圳市某公司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被告深圳市某公司人陈某的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对被告深圳市某公司人陈某适用缓刑。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最终采纳骆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某公司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