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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黎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来源: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17
浏览量:336
【海南股权转让律师】李武平成功代理黎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琼民三终字第XX号
上诉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黎XX
委托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陈XX
上诉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高XX
上诉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段XX
上诉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王XX
一审第三人:苏
上诉人黎XX及上诉人陈XX、高XX、段XX、王XX因与一审第三人苏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均不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 2014)海中法民三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 01 5年3月3 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 01 5年4月1 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黎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武平、上诉人陈XX、高XX、段XX、王XX四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以及一审第三人苏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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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认定涉案资产不明。黎XX在一审本诉诉求及其上诉请求中均要求陈XX等人向其支付拖欠的XX公司股权转让款及海口XX庄园转让款,一审判决将XX公司股权、资产与XX庄园资产的转让混为一谈,在双方均对两份资产清单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就认定“二份清单所记载的财产均为XX庄园内的资产”,显然不妥。二、一审判决认定涉案金额不清。一审判决认定“上述协议签署后,陈XX代高XX、段XX、王XX先后向黎XX支付了XXX万元转让款,双方当事人并就XX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作了公证’’,但是双方当事人对其中的XX万元定金一直存在争议,即一审法院没有查清该XX万元是否属于20XX年X月8日XX公司(黎XX)与案赴人海南XX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诖协议书》中约定的定金。三、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上述XX万元定金问题,一审法院在没有将海南XX实业有限公司追加为第三人查清此基本事实的情况下,直接将XX万元认定系陈XX等人履行《转让协议》的行为,也违反了法定程序。而且,本案与XX庄园、XX公司存在重大利害关系,一审法院没有将两者歹粤为当事人参加诉讼,也违反了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发回重审。本院对二审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再认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 2014)海中法民三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
二、本发回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黎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XXX元及上诉人陈XX、高XX、段XX、王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XXXX元分别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戈
审  判  员  曾瑞珍
审  判  员  秦晴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元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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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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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60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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