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子祥律师亲办案例
借北京同事身份购买经济适用房被判无效案
来源:杜子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16
浏览量:478

   

    为了规避“外地人不得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规定,王燕女士借用同事彭某的“北京人”身份,购买了天通苑小区的一套住房。不料,彭某妻子以“未经其同意”为由出面争夺这套房子的所有权。8月24日,市一中院终审认定,规避法律的行为无效,该房产权归彭某夫妇所有。

    王燕女士与彭某是一个保险公司的同事。2001年7月,彭某购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一年后,该房产权证下发。2003年5月,彭某与王燕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该套经济适用房以原价转让给王燕女士。今年2月,彭某妻子突然到法院起诉称,该套房屋是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其丈夫彭某没有征得自己的同意,偷偷卖给王燕女士,因此要求法院宣布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庭上,彭某和王燕女士均表示,该套房子其实不是彭某所买。因为王燕女士是外地人,不能直接购买北京市的经济适用住房,所以他们才想出这个“借名”的办法。王燕女士同时向法庭出示了一份“钱由王燕女士出,房子也归王燕女士”的借名协议。

    法院判决:出资不能改变所有权

    法院审理后认定,彭某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相关的房屋所有证书均为合法取得。依据上述文件记载,彭某是该套房屋的所有权人。同时,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为夫妻共有财产,彭某不得擅自处理。妻子主张确认该买卖协议无效,于法有据。虽然王燕女士主张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全部由其支付,但不能改变房屋原始所有权性质。对于房屋的出资情况,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如双方存有争议,可以另案解决。

    律师支招:可上法院讨要房款

    王燕女士之所以面临鸡飞蛋打的局面,是因为她企图用“合法的方式”来达到“非法的目的”——购买本来没有资格购买的经济适用房,法律不会支持这种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该套房屋的所有权,王燕女士现在肯定要不回来了,但如果有证据证实是王燕女士出资购买的,她可以将彭某夫妇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返还该笔购房款。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支持这一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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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杜子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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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10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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