尕文和律师亲办案例
争取被害人谅解,最终免予刑事处罚
来源:尕文和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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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系在校高中生,尚未成年。因张某多次向同学李某索要钱款,且数额较大,最终被李某的父母发现,并且向公安局报案。公安局对张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

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将其诉至人民法院。张某父母委托尕律师担任张某的辩护人。

尕律师了解了全部案情后,发现张某只是初犯、偶犯,且张某在学校学习成绩较好。人民检察院没有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重要原因是,被害人李某的父母不同意原谅张某,并且拒绝接受张某父母的退赔的案款,要求对张某从严处罚。

尕律师向张某父母详细讲解了退赃退赔,以及获得被害人谅解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积极动员各方力量,努力争取争取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通过张某、李某的老师、同学劝说,以及李某父母单位同事的劝解,并且尕律师多次陪同张某及其父母,登门向李某及其父母赔礼道歉……最终张某真诚的忏悔之心打动了李某的父母,李某同意接受了退赃,以及赔偿款,并且向人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对张某表示了谅解和宽恕,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系未成年在校生,其在学校表现一贯良好,此次敲诈勒索他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后,张某积极退赃退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最终判决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积极退赃退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有利于被告人的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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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尕文和
  • 执业律所:
    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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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50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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