尕文和律师亲办案例
财产保全——事半功倍
来源:尕文和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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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在2014年度,分期分批向乙公司供应不锈钢材料,乙公司向甲公司滚动结账。在2015年初,甲乙公司进行对账,乙公司尚欠甲公司货款31万元。乙公司确认欠款后,迟迟不予支付。甲公司找到尕律师决定起诉索要货款。

尕律师在准备好全部诉讼材料后,没有立即到人民法院立案。先是调查了解乙公司的经营状况,得知其生产经营均正常,且近期订单很多;之后多方查询乙公司银行账户资金情况。

约过了一个月的时间,尕律师得知乙公司有大笔款项进账,于是立即到人民法院立案,并且在立案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因为所有的诉讼材料都早已经准备完毕,所以很顺利的冻结了乙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

乙公司得知银行账户被冻结后,在第一时间委托律师到人民法院了解案情,并且与尕律师进行了多次沟通交流。乙公司看到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均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随即主动支付了全部货款和诉讼费、保全费。甲公司便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正确、及时、有效的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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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尕文和
  • 执业律所:
    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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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50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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