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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临时牌照过期车辆发生车祸责任谁承担?
来源:高建国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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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3日,曾某以新购置的奥迪牌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多种险种,保险期间为2009年10月4日零时起至2010年10月3日24时止。

    2009年12月6日,曾某驾驶还未正式上牌照,仅挂临时牌照奥迪轿车,沿某快速路路由北向南直行至十字路口时,与案外人王某驾驶的本田轿车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曾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0年3月,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某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曾某赔偿王某各项损失计人民币8600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王某12.1万余元。曾某在履行赔偿义务后,向保险公司提出商业险部分主张理赔,遭到保险公司拒绝,遂将保险公司起诉到人民法院,称自己已在申请正式牌照过程中未办妥,要求保险公司支付部分商业险保险金8.6万余元。

    法庭上,该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曾某持有的车辆临时牌照已过有效期限。根据商业险约定,保险公司可不予理赔,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诉讼双方对曾某持有过期临时行驶号牌上路,与的案外人王某驾驶的本田轿车碰撞,是否该赔偿存在分歧。而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发生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及临时移动证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曾某持有的临时行驶牌号,有效期止于2008年10月18日,出险时曾某持有的临时行驶号牌已过期限,据此保险公司有权按合同免责条款不予理赔。曾某认为保险公司未将保险条款告知她,而保险公司在保险单已注明“请详细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公司已尽到了告知提示义务,车辆出险时没有合法有效的号牌责任在于原告,遂法院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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