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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兰诉牛博士美容整形医院肖像权纠纷一案
来源:肖广盟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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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兰诉牛博士美容整形医院肖像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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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08年7月23日,张兰因烧伤在其他医院整形后,来到牛博士美容整形医院继续整容。张兰在住院期间,为答谢牛博士美容整形医院的救治,在其要求下做过免费宣传。2009年、2010年,牛博士美容整形医院在张兰治疗终结后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自行编制的《美丽女人》、《女人世界》和日报社在社会上发行的《都市女报》上刊登了《毁容女孩再现靓丽容颜》、《拯救,SAVE THE YOUTH 被大火烧毁的青春》和《军旅博士 美容圣手》。该三篇文章均配发了张兰手术前后的肖像对比照。

张兰出院后,改了名字开始了新的生活,找了工作也谈起了男朋友,她自己认为自己的劫难已经成为过去。2010年5月,朋友突然打电话说,张兰肖像照片被刊登在报纸上。张兰赶紧买了报纸看到了《都市女报》的内容和自己的照片,顿时心如刀扎。那段时间基本上载流泪期间度过,她感到男友对其也有了变化,工作也泡汤了;刊登肖像照给张兰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

办案经过:我在张兰找到我后,看了她提供的证据,听取了她的叙述,初步断定本案属于肖像权侵权案件,并与张兰详细商谈办案策略、告知诉讼风险等事项。诉讼中法庭审理时,牛博士医院辩称,使用照片已得到张兰许可,而且是以减免部分手术费为条件;牛博士医院使用照片并非以营利为目的,只是作为内部交流;《都市女报》刊登的信息是新闻报道。牛博士医院不构成侵权。针对牛博士医院的答辩,我们认为:一、张兰在住院期间已经配合医院做了免费宣传,在出院后没有义务继续为其做宣传;二、当时答应做的宣传方式是在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实例报道,而非进行肖像宣传,张兰自始至终没有同意医院使用其肖像宣传;三、《都市女报》、《美丽女人》和《女人世界》均属于公开宣传,不属于内部资料,也不属于隐藏在《手术同意单》中“医院有权使用患者照片进行学术研究或内部资料刊用”的范畴(况且该约定无效)。

法院开庭后,希望双方调解。我们也尊重法院的意思,通过当时介绍张兰去牛博士医院的中间人和对方调解。在催促了对方很长时间后,我们还是寄希望于法院直接判决。最终,在我们起诉后近七个月的时间,也就是2011年新年前的几个工作日拿到了判决。这个判决给即将过年的张兰带去很大的安慰。山东法制报将本案处理过程和结果予以报道。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在双方口头约定缺乏明确具体,不具备应有的合同要素和必要条款的情况下,对约定产生的争议,可以依照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确定履行方式。根据患者伤情后果及受伤后的正常心态,应当形成其不愿意将自己的受伤状况在社会上广泛公开的合理判断。医院应当尊重患者的人格权利,对知悉的患者伤情不得主动向社会公开披露。对使用其手术前后的肖像对比照片进行广告性宣传的,应当取得同意,形成明确约定。因为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将肖像的具体使用方式明确告知患者,另行取得其同意。医院对使用患者手术前后肖像对比照片进行广告宣传取得了本人许可承担举证责任,但举证不能,由此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决:一、医院向张兰书面道歉;二、医院赔偿张兰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

法律点评:肖像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被保护的力度也越来越大。本案中,是一种更特殊的肖像权侵权案件。本案中整形医院为扩大自己的宣传吸引更多患者,把被烧伤整形的患者的手术前后对比照进行刊登,对患者的心理的伤害更是血淋淋的。整形医院故意将“有权保留使用患者照片进行学术交流或内部资料刊登”的单方意思隐藏在毫不相关的手术同意书中,并以此进行肖像权侵权抗辩是打法律擦边球来吓阻患者。一审法院的判决虽然判赔的数额与患者的期望有所差距,判决道歉的方式也大打折扣,但是判决还是在一定程度上对侵权行为做出了一个比较公正的判决。

(以上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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