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巍律师亲办案例
《商铺认购协议》中的定金返还案
来源:李巍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14
浏览量:140

   案情简介:当事人姚某与开发商签订一商铺认购协议,协议约定7日内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并约定交纳定金10万元,该定金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转为购房款。姚某签订合同后,由于政策变动(限购令)等原因,导致购房款暂时不够,不能再继续购买该房产,欲退还所支付的定金。

   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分析了本案的实际情况。在经过律师的调查后,发现开发商的证件、手续都合法有效,所以本案的认购协议也是合法有效的。从初始情况看来对当事人方十分不利,因为只从案件情况来看,开发商方并没有违约情况,相反如果姚某不履行签约合同的义务则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承担违约责任,即定金罚则。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名词,定金的作用就是给主合同担保,违反定金约定就应适用“定金罚则”,因此“定金”不同于人们日常中所使用的“订金”、“预付款”以及其他相近意思的词 。司法解释也同样认为定金是订立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担保,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合同,适用“定金罚则”,即:除去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以外,如果因购房人原因未能订立合同的,购房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果因开发商原因未能订立合同的,开发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并没有严格意义的法律界定。

   经过综合考虑,律师陪同姚某在约定时间内至开发商处签订购房合同,为了保障购房人的权利,在看过合同后,律师要求对方签订一份补充协议,将我方当事人的权利具体化,但如意料中的遭到了开发商的否决,经过反复协商,开发商仍然不同意增加补充协议。协商至此,很明显就不是我方违约,而是双方合同条款达不成合意,这也符合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这一解释,所以律师在阐明了相关意思以后,要求对方给出解决方案,赔偿还是退还定金。经过几次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确定将购买商铺的定金转为购买商品房的定金(因当事人对该楼盘的投资环境还是很认可的),这样也就避免了我方定金的损失。

   在此提醒各位买房者,在购房时对签订诸如认购协议、认购书、订购协议等等开发商给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要慎重考虑,在给付定金时更要慎之又慎,在你对相关程序和合同效力不甚明确的时候,完全可以咨询相关专业的律师,这样可以将你的风险减小到最大程度。

以上内容由李巍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李巍律师咨询。
李巍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440好评数3
书院西街1号亚太大厦9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巍
  • 执业律所:
    四川鼎立律师事务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22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四川-成都
  • 地  址:
    书院西街1号亚太大厦9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