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运来律师亲办案例
商品房逾期交房违约之诉
来源:吴运来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31
浏览量:495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 ,男,生于 月,重庆市 县人,现住重庆渝北区 小区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被告:重庆市某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董事长。

联系方式:

被告:重庆市某城建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该公司负责人。

联系方式:

请求事项:

1、判令二被告因逾期交房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 元整;

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1516,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住楼某楼盘某栋3-1号房,建筑面积134.11平方米,总价人民币314663元整。同时还约定了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其中第七条规定了交房期限及交付条件。该条规定,开发商应在2011630,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取得《重庆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的商品房交付购房者使用。第八条规定,交房时,开发商还应提供《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与《新建商品房屋使用说明书》。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首付款94663元,余款已办理完银行按揭贷款手续,开始分期还款。至此,原告按合同约定已付清房款,但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与交付条件于2011630,向原告交付所购房屋,因而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47190元。据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具文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责令被告立即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4719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具体计算方法:

一、根据合同第九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规定,逾期超过30日的,自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二的违约金62.92元,62.92*30=1887.6元。

二、根据合同第七条甲方应于2011630日前,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根据某区建委的记录,某楼盘的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至2013729日仍未取得。故违约金计算时间为2011712013729。计两年零一个月。故违约金计算为, 47190元。

此致

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3729

办理结果:经一审、二审,该案胜诉。

以上内容由吴运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吴运来律师咨询。
吴运来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89好评数5
渝北区财富中心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吴运来
  • 执业律所:
    北京金开(重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55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重庆-重庆
  • 地  址:
    渝北区财富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