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圈律师亲办案例
代 理 词
来源:张红圈律师
发布时间:2011-03-14
浏览量:565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洛阳新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诉洛阳美迪雅瓷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为洛阳新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相关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有关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2年10月13日,洛阳新安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电集团)同原洛阳市卫生陶瓷厂订立租赁合同,后因承租人不使用租赁物而终止合同关系。2002年10月30日开始,新电集团又将房产口头租给被告洛阳美迪雅瓷业有限公司(下称美迪雅),标的物有44.63亩土地及地上附着物8栋,租期5年,从2002年10月30日至2007年10月30日,租赁期间,新电集团多次催讨租金,但承租方均未按约支付,并多次拖欠租金。

2007年9月3日,双方对租金的支付和拖欠情况进行了核对,美迪雅不但确认租赁财产的事实,并确定租赁期限内租金总额445万余元,已经支付107万余元,拖欠租金338万余元。

截止2008年4月30日,扣除已付租金仍欠2442672。新电集团起诉要求:1、返还所租用财产;2、支付拖欠租金并支付违约金共计2832672元(含违约金39万元),起诉之后美迪雅于2008年5月和6月共支付租金40万元。

2008年8月11日第一次开庭

2008年10月9日第二次开庭,法院依职权追加洛阳市卫生陶瓷厂破产管理人(下称破产管理人)为共同被告。

二、关于诉讼主体方面的意见

(一)、拖欠租金同破产管理人无关,不应追加为被告。

1、新电集团起诉依据有:2007年9月3日,美迪雅所出具的欠租金338万余元的证明,案件应同原洛阳卫生陶瓷厂无关,没有追加被告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

2、2002年10月21日,新电集团同原洛阳市卫生陶瓷厂的租赁关系,因双方不再履行而终止合同,之后,同美迪雅形成租赁关系。

3、美迪雅的财务账目中一直记载了拖欠新电集团租金的事实。

4、从2002年11月1日至今,新电集团的租赁物一直被美迪雅占有和使用,并且现在还在占有、使用。

(二)、追加被告只能造成诉讼时间拖延,甚至导致处理不公。

原洛阳市卫生陶瓷厂破产一案同此租赁纠纷案均在民二庭处理。洛阳市卫生陶瓷厂是否是租赁物的承租者,民二庭的法官再清楚不过了,或者说查查破产管理人的账目便可一目了然,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更别说有租赁关系了,所以法院在明知二者之间无关系的情况下,仍然主动追加其为被告,其用意何在?是拖延时间吗?还是想把本就清楚明白、简单的法律关系搞乱,以达到保护美迪雅非法利益的目的?还是多个被告,诉讼更热闹?

另外,两个被告在破产前对外是二个牌子,但实质上是一个班子,一套人马,一个法定代表人,仅仅是计账分开。明摆着两个单位之间有利害关系,是关系非同寻常的“关联单位”。所以才出现了在诉讼中二被告恶意串通,破产管理人将美迪雅的债务死命往自己头上拉,趁自己破产、无偿还能力之机,达到帮助美迪雅逃避债务的目的。否则,哪有主动替他人承担债务的傻瓜呢?

三、关于实体处理方面意见

(一)租赁关系发生在新电集团和美迪雅之间,美迪雅拖欠租金242余万元的事实清楚明了理由如下。

1、新电集团所收到的全部租金均由美迪雅公司支付,原洛阳市卫生陶瓷厂没有付过一分钱。2、美迪雅财务报告中显示一直拖欠新电集团租金,自2002年10月30日起,每年89万余元。3、2007年9月3日的欠条也确认了租期5年,租金445万余元,及拖欠租金338万余元的事实。

2、上述事实是众所周知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美迪雅出具的欠条和美迪雅自己的财务报告,这些铁的事实和具有“证据之王”之称的书面证据,足以让二被告的恶意串通行为昭然若揭,他们想以此蒙蔽法官,实在是痴心妄想。

(二)、美迪雅所谓的代付理由不成立。租赁合同2007年10月30日已到期,美迪雅至今还占有租赁物拒不返还,也不支付租金,否认同新电集团租赁关系,并将付租金编造为“代付”,请问,谁在占有使用着租赁物?是破产管理人吗? 6年了它交一次也算是租了,它交过一次租金吗?没有,它从来没有占有、使用过该租赁物,就不存在交租金之事。

但是,破产管理人加入诉讼后极力伪造证据、编造谎言。称租金不是美迪雅拖欠,是破产企业的债务,其目的非常明确。事实总归是事实,二被告编造的一切与他们的行为就相互矛盾,1、美迪雅既然是代付,在自己的财务账目中怎么显示是欠新电集团的租金呢?2、自己既然是代付,为何不出具“代付条”而出具的是欠条呢?这样拙劣的表演和造假行为岂能与铁的事实相抗衡?连自己都无法自圆其说的谎言,岂能骗得了专业法官?

(三)、美迪雅所欠租金数额明确。2007年9月3日,新电集团同美迪雅对账时,美迪雅出具了确认租期5年,租金445万余元,及拖欠租金338万余元的欠条材料,租期届满后的租金仍应参照原租金标准计算,同时欠条中对此也予以明确。

(四)、美迪雅严重违约,应尽快判决停止侵权,返还租赁物,支付违约金。租期从2002年10月30日至2007年10月30日,至今已经一年多了。2008年5月立案至今已将近7个月,新电集团期盼早日收回自己的财产。

综上所述,新电集团诉美迪雅租赁纠纷一案,租赁关系存在于两个单位之间,同破产管理人毫无关联,租赁人在租期内拖欠租金,到期后强行占用新电集团的财产拒不退还,并且在原告未诉讼时还在支付租金,诉讼后却分文不付。恳请新安县人民法院真正做到公正、公平、高效处理案件。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新电集团代理人:张红圈

 

二0 0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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