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是一建筑公司保安,帮公司看守工地,2010年4月份,吴某同事朱某向他打招呼说:今晚他有一位朋友会来工地拉东西出去,请吴某倒是给予方便。吴某当时未知可否。当晚,郭某叫了一辆车来工地拉东西,出来的时候,吴某本想拦车检查(按规定要放行条才可放行),这时朱某喊:让他们走,车没停就开走了,事后郭某给吴某、朱某每人300元好处费。后事主报案,郭某、吴某、朱某等人被抓,经鉴定盗窃金额4万元(按规定三年以上)。后来吴某家属找到并委托本律师做吴某的辩护人。本律师阅卷发现,吴某自己承认放行的时候其实自己知道车上的是赃物,吴某作为帮助犯的证据事实比较充分明显;在此情况下,做无罪辩护毫无意义甚至会影响到最终量刑,思考再三,准备给吴某做罪轻辩护,目标缓刑。确立辩护反响后,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根据调查显示,吴某平时表现良好,有多次立功表现,本次犯罪只是碍于同事的情面没有坚持原则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轻微,且事后认罪态度良好(在本律师的安排下已积极退赃),平时表现良好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建议法庭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得到法庭采纳对吴某判处缓刑。现吴某已与家人团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