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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后担保人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来源:杜荣航律师
发布时间:2016-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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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某想花钱为儿子找一个公务员的工作,经亲属介绍,认识了刘某,刘某知道郑某能够办理公务员的工作,就将郑某介绍给了李某,双方谈妥后,李某支付给郑某三十六万元用于给儿子办工作,双方签订了委托协议,对办理工作的事宜进行了约定,刘某作为担保人也在协议上签了字。郑某收到钱后未能为李某儿子办成工作,李某多次向郑某要钱,但郑某已无力返还,无奈之下李某将郑某、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郑某、刘某返还三十六万元。

律师评析:本案中双方签订办理公务员工作的委托协议违反了国家关于公务员录取的相关法律规定,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且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规定,委托协议作为主合同无效后,刘某作为担保人的担保合同也应无效。

那么担保合同无效后,作为担保人刘某如何承担担保责任呢?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八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规定,刘某只需应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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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杜荣航
  • 执业律所:
    辽宁民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7*********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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