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称:2012年11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某县某镇农贸市场营销代理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对用语定义、合作方式、合作期限、销售进度、费用负担、销售价格、代理佣金及溢价的结算、甲方责任、乙方责任、合同的终止和变更及其他事项作了约定。现因被告多处违约,如在约定时间内未完成销售进度任务、案场经理变动、销售主管人员缺席等,要求:1、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386905.91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费用25141.7元。
接受被告委托后,本人认真研究卷宗材料,发现原告部分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且双方在合同中关于销售团队成员组成及违约金计算标准等方面也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况,遂抓住上述要点,并与委托人联系,详细了解双方合作细节,寻找、补充完善相应证据,从卷帙浩繁的卷宗材料中寻找支持我方观点的证据,最终为委托人挽回二十余万元损失,圆满完成代理工作。